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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2/03/09

內  容  索  引:

◎問:特別股會計處理應為負債或是權益之分類方式?

◎問:請問我們公司擁有特別股,依照目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之規範,我們需要評價嗎?

精  采  內  容:

◎問:特別股會計處理應為負債或是權益之分類方式?

問:特別股會計處理應為負債或是權益之分類方式?

A公司擬發行「無到期日特別股」,主要發行條件包括:
1. 股息可累積,盈餘分派優先於普通股,董事會可決議遞延特別股股息,無次數限制。
2. A公司未支付特別股持有人已累積之全部遞延股息前,未經特別股持有人同意,不得分派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現金減資或買回庫藏股。
3. A公司自發行日起算滿三年之翌日起,具贖回權,A 公司得隨時按發行價格加計遞延累積未發放股息及最近一次股息期間已產生之未付股息,全部或部分贖回。

問:A公司所發行前述金融工具,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之規定,應分類為權益或金融負債?

Ans:
一、發行人評估其發行金融工具之權益或負債歸屬時,如該金融工具具有下列特性之ㄧ,則非屬權益:
1. 實質限制裁量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 32 號「金融工具:表達」(以下簡稱 IAS32)第 19 段之規定,如發行人沒有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以清償合約義務之權利,亦即發行人不具交付現金(或資產)之裁量權時,除依 IAS32 第 16A 及 16A 段或第 16C 及16D 段分類為權益工具者外,應歸屬負債;惟發行人應考量所有合約條款對裁量權之實質限制。
2. 積欠股利或利息之複利效果:發行人發行之金融工具透過股利或利息之設計,對積欠股利或利息按複利或類似方式於未來支付。
3. 其他:非屬表彰發行人於資產減除負債後剩餘權益之任何合約。

二、企業應針對其發行金融工具之分類予以持續評估,並應自該金融工具不再符合相關權益定義之日起,重分類該金融工具為負債。
(資料來源:20220309 金管會 IFRS問答集)

◎問:請問我們公司擁有特別股,依照目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之規範,我們需要評價嗎?

答:
根據IFRS之規範,發行特別股為金融工具之一,具有下列特性之ㄧ,則非屬權益,應歸類為負債:
1.實質限制裁量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第19段之規定,如發行人沒有無條件避免交付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以清償合約義務之權利,亦即發行人不具交付現金(或資產)之裁量權時,除依IAS32第16A及16B段或第16C及16D段分類為權益工具者外,應歸屬負債;惟發行人應考量所有合約條款對裁量權之實質限制。

2.積欠股利或利息之複利效果:發行人發行之金融工具透過股利或利息之設計,對積欠股利或利息按複利或類似方式於未來支付。

3.其他:非屬表彰發行人於資產減除負債後剩餘權益之任何合約。
(資料來源:20220309 金管會 IFRS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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