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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22/02/09

內  容  索  引:

◎問:個人或營利事業贈與資產給公司,應如何課稅?

精  采  內  容:

◎問:個人或營利事業贈與資產給公司,應如何課稅?

問:個人或營利事業贈與資產給公司,應如何課稅?

答:
1.個人贈與公司資產,公司不需要繳稅,個人需辦理贈與稅申報繳納贈與稅,個人若為股東,公司依公允價值列為資本公積,個人非股東時,列為其他收入;

2.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資產給公司或個人不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公司或個人需依公允價值列入當年度所得申報綜所稅或營所稅;另,公司需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5年6月29日(105)基秘字第135號解釋帳列資本公積。

相關規定如下: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所以,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公司收到個人贈與之財產(如公司股票),需認列收入或資本公積,但免納所得稅,因為個人已經在贈與時繳納了贈與稅。(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贈與稅的課徵,是以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所贈與的財產,也就是只對自然人的贈與行為課徵贈與稅,其他如營利事業或社團、財團法人的贈與行為都不屬於贈與稅的課徵範圍,不需要申報贈與稅。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雖然不是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繳納贈與稅,可是受贈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
(財政部66.9.23台財稅第36513號函)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應將股東捐贈之資產以資本投入處理,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認列為權益之資本公積項目,惟股東身分為營利事業者,公司收受該營利事業股東之贈與,仍應列為公司受贈年度之所得,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就財務會計基礎而言,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5年6月29日(105)基秘字第135號解釋:「股東無償贈與企業之資產將使得企業之權益增加,而企業無須支付任何對價亦未產生清償義務,此係股東基於其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故企業應將股東捐贈之資產以資本投入處理,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認列為權益項目。」惟就課稅面而言,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第17款: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雖然財政部65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38600號函釋規定:公司之股東往來帳戶,如屬貸方餘額,此項餘額係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如股東為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按股份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用以彌補自己之股權虧損,應免課贈與稅。?惟此規定僅係對自然人股東而言,若屬營利事業股東之贈與,受贈公司仍應列為受贈年度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股東將資產無償贈與企業,營利事業應將該資產以公允價值入帳,認列為權益之資本公積項目,惟是否應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乃取決於股東之身分,若股東身分為自然人,則免列入所得課稅;若股東身分為營利事業,仍應列入受贈當年度之所得課稅,請公司特別注意上開規定,以免漏報遭致補稅送罰。
(資料來源:2022020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市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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