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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6/09/09

內  容  索  引:

◎問:公私立學校發包工程所簽合約,其由學校持有者應否貼花?

◎問:有關學校與畫家合作,舉辦義賣活動,義賣收入之一部份將轉付畫家之應注意事項為何?

精  采  內  容:

◎問:公私立學校發包工程所簽合約,其由學校持有者應否貼花?

答: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所稱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係指公私立學校凡收支各該學校之公有款項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故公私立學校發包各項工程所簽訂之承攬契約,學校所執之一份,依上開規定,應免納印花稅。

參考資料:財政部印花稅問答集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07/8400192627547117716?tagCode=
(資料來源:2016090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有關學校與畫家合作,舉辦義賣活動,義賣收入之一部份將轉付畫家之應注意事項為何?

答:
一、請注意下列這幾項規定:

1.義賣收入「免開立統一發票」,應開立「義賣收入」收據,相關規定如下:

營業稅法 第 8 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十二、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2.義賣收據「不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相關規定如下:

國稅局新聞稿
臺南市陳先生詢問,公益慈善團體舉辦義賣募款籌措經費,民眾基於善心出錢購買,該等團體開立收據予民眾收執,此收據能否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對政府機關或符合同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立法意旨為鼓勵民眾多行善舉;但民眾參加前揭機構或團體舉辦之「義賣所取得之義賣收據,因有取得義賣物品,並非完全無償之捐贈性質」,故「不得適用上述列舉扣除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1205

3.義賣收入由學校開立「義賣收據」給買畫的人後,需將「全數收入視為畫家之執行業務收入」,開立扣繳憑單給畫家,學校再扣除要給畫家的實際支出,開立「捐贈收據」給畫家,參考規定如下:

主旨:財團法人臺灣省美術基金會洽請國內美術家提供作品義賣,應按「收入全額作為美術家之執行業務收入,依法辦理扣繳」。
說明:該基金會取得義賣收入6成部分,提供作品之美術家可憑該基金會所開立之受贈收據,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辦理。
(財政部80/11/20台財稅第800761972號函)

二、綜合說明:

1.國稅局認定購買「義賣商品」的人,是向學校買商品,所以購買人取得的「義賣收據」不能抵稅。

2.學校依拍賣所得,應給付畫家的金額,依規定要就拍賣收入的總額開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給畫家,再扣除給畫家的金額後淨額開立「捐贈收據」給畫家。
(資料來源:2016090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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