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進口貨物時,供應商逕以快遞方式交付貨物,致未報關即收到貨物之相關問題為何? 答:
1.貨物以快遞方式進口,依「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其價值未超過新台幣 3000元,可無需報關。
2.若故意以無商業價值樣品或低於必須以一般報關進口之價值填報則可能受到怎樣的處罰如下:
若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超過新台幣3千元,故意以無商業價值樣品或低報價值而涉及虛報價格,致有短漏進口稅及營業稅均超過新台幣5千元以上,應分別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頊規定處所漏進口稅額2至5倍之罰緩,另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處所漏營業額1至10倍之罰鍰。
3.因為一般補報關之實際作業成本太高(會有不良記錄、關稅及營業稅罰款等....),故幾乎沒有人會進行補報關。
4.一般的作業方式是原件再退回供應商,請供應商重新將貨物依程序報關出口。 (資料來源:2013120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