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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貨退回處理疑義。 Q:甲公司99年度財務報表列示銷貨退回及折讓金額達712,092仟元,主係因國際大廠認證授權問題,致使甲公司銷售予其歐美子公司之產品均於海關受阻而遭退貨。因甲公司購貨時均議定由進貨廠商負權利金之責,故甲公司得以順利辦理進貨退回,將該批產品退回給原供應商。甲公司在整個退貨過程中並未遭受損失,則甲公司對其99年銷往歐美子公司之產品,於99年認列銷貨收入並於100年辦理銷貨退回之會計處理是否允當?
A:
一、問題所述甲公司99年度對其子公司之銷貨並不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所規定之收入認列條件,因此不應於出貨時認列收入,理由如下:
1. 甲公司所售產品在海關受阻,導致子公司無法順利提貨,其商品之交付並未完成。
2. 甲公司貨品售出時,因國際大廠認證授權問題影響客戶之訂購提貨,最後導致貨品必須整批退貨。可見甲公司之銷貨是否順利,受制於國際大廠之認證授權,故其於出貨後仍可能承擔顯著風險。
二、此外,若甲公司銷售與子公司之商品貨款,須俟子公司將商品再行售出時方能收款,則尚未符合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之條件。 (資料來源:20111109 會計人電子報421) ◎企業合併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續後處分之疑義。 Q:
甲公司係由數家公司合併新設之公司,98年合併時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將所持有具有公開報價之長期股權投資由帳面價值調整至公平價值,即一方面借記長期股權投資,一方面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性質)。
若以後年度甲公司出售上述所持具有公開報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可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3段之規定,將帳上因合併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按出售比例轉列當期收益?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3段之規定,出售長期股權投資之股票時,應以售價與該投資帳面價值之差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處分損益,帳上如有因長期股權投資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時,應按出售比例轉列當期收益。此處所指可按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比例轉列當期收益之資本公積,係指因長期股權投資本身發生變動而產生者(即「資本公積-長期股權投資」)。而問題所述甲公司於98年合併新設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係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所產生,其為股本溢價性質。兩者性質不同,不宜混用,故不能因出售所持有之長期股權投資,而將帳上因合併所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按出售比例轉列當期收益。 (資料來源:20111109 會計人電子報421) ◎建設公司適用完工比例法疑義。 Q:
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並預售,有關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之條件,可否審酌市場實際交易狀況,將(78)基秘字第099號函釋,有關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之條件「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之規定,修改為「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自備款百分之五十」,以使建設公司能即時且充分揭露各會計期間之損益?
A:
會計學理上於判斷收入是否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時,應重考量風險及報酬之移轉與未來產生現金流入之可能性,由於房屋預售契約,買方有權取消交易,故需俟買方已投入足夠資金,始有風險及報酬已移轉予買方與價款收現性可合理確定之適當佐證。由於自備款係交易雙方所約定,建設公司是否得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仍應依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之六項條件判斷,若符合全部條件則可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其售屋利益,且僅支付價款已達其個別契約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銷售合約,始按完工比例法計算,支付價款尚未達其個別契約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銷售合約,仍應按全部完工法處理。惟為提供充分之財務資訊,宜揭露建案總價款、預售契約價款、估計總成本、已完工比例、預定完工年度及房屋出售成數等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20111109 會計人電子報421) ◎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款之處理。 Q:
一、甲公司分別以每股9元及每股24元取得A公司股票175,000仟股(持股比例0.58%)及B公司股票3,795仟股(持股比例1.90%),A公司及B公司之股票面額皆為每股10元,且A、B公司皆為非上市櫃公司。甲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將對A、B公司之投資分類為以成本衡量之股權投資。
二、嗣後,A、B公司分別經股東會決議減資,A公司減資比例為30%,B公司減資比例為45%,兩公司皆依股東持股比例按股票每股面額10元退還股款予股東。
試問:甲公司對A、B公司之投資,收到減資退回之投資款分別為新台幣525,000仟元及新台幣17,077.5仟元,甲公司是否依循股票出售之會計處理模式,依減資比例減少持有對A、B公司之股數並認列持有成本與退回投資款之金額差異為利益及損失?
A:投資公司以成本法衡量之股權投資,若因被投資公司減資而收到退回之股款時,由於投資公司並無實際處分持股行為,故不得認列損益。投資公司應將所退回股款視為投資成本之收回,重新計算每股成本,並註記股數之變更。 (資料來源:20111109 會計人電子報421) ◎加工費用分攤方式變動之處理。 Q:甲公司主要從事於3C連接線及3C連接器組裝產品等業務,於大陸設有四個去料加工廠以從事產品生產及加工。甲公司於100年將去料加工廠之加工費用計算方式,由合併計算各去料加工廠所發生之製造成本並以原料使用量為分攤基礎計算應分攤之製造費用,改以分廠觀念計算應分攤之製造費用。試問:甲公司去料加工廠之製造費用分攤方式改變應如何處理?
A:
一、甲公司於選擇製造費用之分攤方式時,應注意費用分攤之合理性,並選用較佳之分攤方式。
二、若甲公司之原分攤方式重大偏離經濟實質,而改用較能公允表達其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則分攤方式之改變應視為會計錯誤。甲公司前期損益項目之錯誤應於以後年度發現時,以其對損益之稅後影響數調整發現錯誤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資產負債之相關科目應一併更正。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應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並揭露錯誤之性質,及其對發生錯誤年度之損益影響。
三、若甲公司製造費用分攤方式之改變,係屬由原採用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改用另一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且採用該等原則均未導致重大偏離經濟實質,則此變動應視為會計原則之變動,而非錯誤之更正,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10段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111109 會計人電子報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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