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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九十八年九月前係以薪資總額之5%提撥退休基金(九十八年十月後經彰化縣政府之核准改以2%提撥),截至九十八年底提撥於中央信託局之基金總額計48,065,216元(截至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計52,518,082元),九十八年底經精算師精算之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亦達22,000,000元,顯示甲公司之退休基金已有超額提撥之情形,故該公司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彰化縣政府社會局核准,暫停提撥退休基金。
試問:甲公司得否就超額提撥之退休金認列為該公司之資產?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第3段(22)指出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係指原採用其他方法作退休金會計處理,於改採第十八號公報處理時,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加計帳列應計退休金負債或減除帳列預付退休金後之金額,與預計給付義務比較之差額。若該差額為正數,則為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比外,同段(12)指出退休基金資產係指由員工退休辦法規範,與雇主分離,備供支付退休金之資產。未能有效限制雇主流用者,則非第十八號公報所稱之退休基金資產。故問題所述提撥之退休基金若屬應列入計算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者,則應符合第3段(12)之退休基金資產定義,即雇主不得任意流用。反之,若屬未能有效限制雇主流用之退休基金資產,自不得於計算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時列入。
二、問題所述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屬第十八號公報所稱之退休基金資產,甲公司不宜將其所超額提撥之退休基金於公司帳上另再獨立認列相關之資產。而其所超額提撥之勞工退休基金部分應於未來年度分攤作為淨退休金成本之減項。 (資料來源:20110209 會計人電子報382) ◎建設公司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條件之疑義。 Q:依(78)基秘字第099號函,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並預售,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之六項條件之一為「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15%」。所謂「買方支付之價款」之認定標準為何?。
A:建設公司適用完工比例認列售屋利益之條件,係判斷工程於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已可適用完工比例法,故「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15%」中所謂「買方支付之價款」應指於資產負債表日業已收現部分。 (資料來源:20110209 會計人電子報382) ◎公司生產「多頻道接收機」之成本應列為固定資產抑或存貨。 Q:甲公司係從事製造「多頻道接收機」之廠商,該產品係安裝於使用戶家中並由甲公司傳輸各項資訊到使用戶家中供其使用,甲公司除收取「多頻道接收機」之安裝費外A另再按月收取資訊使用費,當使用戶不再使用所傳輸之資訊時,甲公司將派員拆回該「多頻道接收機」,已收取之安裝費不退回,該拆回之「多頻道接收機」則視可用程度而予以報廢或整修後安裝於其他使用戶家中。
試問:甲公司生產「多頻道接收機」之成本應列為固定資產或存貨?
A:甲公司以所製造之「多頻道接收機」安裝於客戶處,除可於安裝時收取安裝費、按月收取資訊使用費外,當用戶不再使用傳輸之資訊時可將「多頻道接收機」收回,因對其仍擁有所有權,故應視為甲公司之固定資產。 (資料來源:20110209 會計人電子報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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