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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0/12/09

內  容  索  引: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2段規定之適用問題。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退稅之會計處理。

◎育樂事業住宿抵費券之相關問題。

◎長期股權投資互採權益法評價,投資損益認列之疑義。

◎被投資公司清算將資本公積發放股息之會計處理。

◎為加強上櫃及興櫃公司於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前資訊揭露之完整性與時效性,相關資訊之公開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法列單申報

精  采  內  容: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2段規定之適用問題。

Q:
一、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其持股比例平均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間。乙公司於98年底發生鉅額虧損,股權淨值呈負數,甲公司於九十八年底前已將全部投資數轉列為損失,該年底對乙公司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已為零。

二、甲公司於99年底為乙公司背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新台幣 297,000仟元,除甲公司對債權人之背書保證,尚另有乙公司對債權人提供之房地產設定新台幣372,000仟元抵押。

試問:甲公司評估此保證既有足額實物抵押,該公司之保證損失可能性較少,則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於投資數轉列至零以後,是否須繼續認列投資損失?

A:

一、在甲公司對乙公司僅具有重大影響力但未達控制能力之情況下,由於股東之責任以出資額為限,故甲公司所認列之投資損失原則上宜以使對乙公司之長期投資及墊款之帳面餘額降至零為限,但若甲公司意圖繼續支持乙公司,則宜按持股比例繼續認列投資損失。

二、甲公司若擔保乙公司之債務,或有其他財務上之承諾者,通常視為甲公司意圖繼續支持乙公司。

三、至於問題所述之背書擔保已有足夠之擔保品,應屬評估或有負債之參考因素,與投資損益之計算無關。
(資料來源:20101209 會計人電子報374)

◎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退稅之會計處理。

Q:
一、甲公司於98年因環保因素而遷廠並出售舊廠部分工廠用地,並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

二、甲公司於出售資產年度,對於能否根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申請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具不確定性。甲公司於99年已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之之要件而申請退稅,且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核退在案。

試問:甲公司能否將此筆退稅收入依其性質列為出售資產年度之營業外收入?

A:甲公司土地增值稅退稅係因有原出售舊廠部分工廠土地之行為方能退稅,故此退稅宜與出售土地視為一筆交易,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如預期五年內不會再行移轉時,則於確定可退稅年度將此筆退稅列為營業外收入。
(資料來源:20101209 會計人電子報374)

◎育樂事業住宿抵費券之相關問題。

Q:A育樂公司從事會員制渡假旅館業務,該公司最近推出團體會員卡,為促銷會員卡提高準會員入會情形,於準會員入會時,贈送其入會費及保證金合計金額約10%之住宿抵費券(每張面額1,000元)。準會員入會時,贈送之住宿抵費券,應如何處理?

A:準會員入會時A贈送之住宿抵費券宜按面額以應計基礎記錄費用之發生,但面額與抵費券之公平市價顯不相當時,應按公平市價入帳;會員消費抵用時則作為服務收入之增加;期末未耗用但已過期及未過期但可能不會被使用之住宿抵費券應予沖回,列為估計費用之減少。
(資料來源:20101209 會計人電子報374)

◎長期股權投資互採權益法評價,投資損益認列之疑義。

Q:
A、B均為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30%股份,歷年來皆採權益法評價。B公司於99年初始投資A公司,持股比例為30%,亦按權益法評價。試問A、B公司各應如何認列99年度之投資損益?

A:投資公司與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間相互持股時,投資公司投資損益之計算應採庫藏股票法或慣例法。庫藏股票法視對方所持有自己的股票為報導主體之庫藏股票,亦即投資公司透過被投資公司代理擁有自己的股票。慣例法乃視權益法為合併報表之延伸,亦即投資公司透過被投資公司代理收回並註銷自己的股票,因其淨利相互關連,故應採聯立方程式計算損益。
(資料來源:20101209 會計人電子報374)

◎被投資公司清算將資本公積發放股息之會計處理。

Q: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之股份,並採用權益法評價,乙公司帳上新增之資本公積,甲公司亦按持股比例,借記長期股權投資,貸記資本公積。嗣後乙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辦理清算。惟其中部分土地因故暫未處分,致清算程序未能完成。經乙公司股東決議,除按未能處分資產之相當數額酌予保留外,其餘先行分派清算股息。

試問:

乙公司於清算期間將資本公積先行分派現金股息,則甲公司

是否亦可將上述資本公積視為已實現而予以動用或辦理轉增

資?

A:

甲公司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而認列之資本公積,能否視為已實現而予以動用(或辦理轉增資),除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處理外,若乙公司因辦理清算,就資本公積部分發放清算股息,則除屬於尚未出售土地之重估增值所產生之資本公積者外,甲公司該部分之資本公積亦得轉為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101209 會計人電子報374)

◎為加強上櫃及興櫃公司於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前資訊揭露之完整性與時效性,相關資訊之公開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90030043號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2月1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672561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相關資訊揭露之完整性與時效性,以確保投資人權益,上(興)櫃公司於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前公開相關資訊之應注意事項如下:(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2月2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04943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財務報告事先揭露採用IFRSs相關事項,爰上(興)櫃公司應依該規定整體評估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並於財務報告作完整之揭露。
(二)上(興)櫃公司依擬訂之IFRSs轉換計畫及時程執行時,如於轉換過程中取得評估或測試之完整具體財務影響數,且其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上櫃公司於提報董事會後即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興櫃公司於提報董事會後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規定辦理。
所有知悉上開事項之人,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相關事項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上(興)櫃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另前開影響數應先洽請會計師對相關金額是否依IFRSs規定衡量表示意見。
(三)上(興)櫃公司依(二)公開資訊時,資訊揭露內容應全面性及攸關性,不得僅揭露國際會計準則對公司財務報告特定項目之影響,或僅揭露特定國際會計準則公報對公司財務報告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人。
揭露內容應包括:1、董事會通過日期。
2、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時間。
3、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進度。
4、目前會計政策與未來依IFRSs編製財務報告所使用之會計政策二者間可能產生之重大差異。
5、採用IFRSs後對財務報告重要項目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
6、評價作業方式,包括係自行評估或委託獨立評價人員評價及評價方法,並敘明會計師複核意見內容。
7、若僅係評估或測試資料,則敘明未來實際數字可能有變動。
(四)如有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關上(興)櫃公司採用IFRSs之財務影響數,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則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3條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第3項規定予以澄清,揭露內容應包括:1、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告之時間。
2、採用IFRSs計畫之重要內容及執行進度。
3、相關報導是否屬實,如有完整具體之財務影響數,則依(三)揭露相關資訊。
(五)上(興)櫃公司如依(二)或(四)於採用IFRSs前發布對財務報告可能影響金額之重大訊息後,應於後續申報之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IFRSs對財務報告相關可能產生之影響金額,並持續評估採用IFRSs對財務報告所產生之影響,如後續評估結果與重大訊息揭露之各項目金額差異達10%且逾5仟萬元者(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8仟萬元者,前揭5仟萬元之標準調降為3仟萬元),應即時發布重大訊息予以更新,並說明差異原因。
三、上(興)櫃公司依說明二辦理重大訊息公告,請確實依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辦理,倘違反相關規定,本中心將依規處置。
(資料來源:20101209 櫃買中心)

◎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法列單申報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
日期文號:財政部2010.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
主旨: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法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請 查照。
說明:
一、(係引敘來文機關發文日期及文號,從略)
二、自100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派員參加所屬同業公會為會員舉辦之教育訓練課程支付之教育訓練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89 條第3 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請本部各地區國稅局適時對扣繳義務人及其所屬同業公會加強宣導;至於99 年12 月31 日以前類此支付教育訓練費用案件,免再通知扣繳義務人限期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2010120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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