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0/04/09

內  容  索  引:

◎轉售土地及房屋,過戶日分跨不同年度時之損益認列。

精  采  內  容:

◎轉售土地及房屋,過戶日分跨不同年度時之損益認列。

Q:甲公司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於98年12月8日付清預售屋之款項。由於標的房屋於98年12月26日方取得使用執照,乙建設公司分別於98年12月及99年初將土地及房屋過戶予甲公司。甲公司另於98年12月11日簽約,將該不動產以四億餘元之總價,轉售予某自然人。其中屬土地價款部分(55%)已於98年底收現,餘款則收到票據。該票據於99年3月兌現。該筆土地及房屋分別於98年底及99年初過戶於甲公司名下後,甲公司隨即將之移轉至該自然人名下。請問,甲公司得否於98年認列土地出售利益?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企業應於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時認列。而甲公司於98年12月將土地及房屋售予第三者,該建築物並於同年12月26日取得使用執照,故該公司於出售不動產後並無責任履行任何重大義務,亦即獲利過程已完成。且甲公司出售土地之價款部分已於98年12月底前收現,餘款亦於當時取得應收票據並於99年3月全部兌現 ,故出售土地利益可合理決定。因此,甲公司得於98年認列處分土地利益,惟若涉及非常規交易,則有不同考量。
(資料來源:20100409 會計人電子報339)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