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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12/09

內  容  索  引:

◎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

◎金融控股公司與聯屬公司間股份轉換會計處理疑義。

◎企業合併之股東權益處理疑義。

◎原物料淨變現價值疑義。

◎取得土地後,以前給付之地上權權利金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固定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

Q:

一、企業購置之一項固定資產可能包含多個組成部分,且經評估各個組成部分之耐用年限亦不同。若一項固定資產任一組成部分之成本相對於總成本係屬重大時,是否應分別提列折舊?

二、固定資產初始取得或後續已使用一段時間後,若預期未來有拆除、遷移以及回復等義務,則該等義務之會計處理為何?另前述義務之估計若續後發生變動應如何處理?

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91段規定,若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減損,企業於估計資產可回收金額後,雖未就該資產認列減損損失,仍應就資產剩餘耐用年限、折舊方法及殘值予以檢討及調整。資產剩餘耐用年限、折舊方法及殘值是否僅於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減損時,方須重新檢討及調整?

A:

一、一項固定資產之任一組成部分,若其成本相對於總成本而言係屬重大,則該部分應予以個別提列折舊,例如航空公司購置之飛機,若引擎及機身之成本相對於總成本皆屬重大時,則應分別提列折舊。另若任一組成部分之成本相對於總成本非屬重大,亦得分別提列折舊。

二、企業初始取得或後續已使用固定資產一段期間(非用於生產存貨之期間)後,對固定資產所估計之拆除、遷移及回復原狀之義務,應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及負債。

  若清償此義務而流出之具經濟效益之資源(例如現金)之估計金額或折現率變動,而改變前述義務之估計數時,企業應對固定資產成本及負債加以調整;因時間經過而增加之負債金額應認列為財務成本,列入當期損益且不得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資本化。若調整數係減少固定資產成本,則固定資產成本減少數不應超過其帳面價值;負債減少數若超過固定資產帳面價值,超過部分應立即認列利益。另若固定資產之使用已達其耐用年限,則所有負債之變動應於發生時認列為當期損益。

 估計變動之調整若導致固定資產成本增加,則企業應考量此是否係顯示新固定資產帳面價值可能無法全部收回之跡象。若係減損跡象,則企業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測試資產是否有減損及計算減損損失。

三、企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時,評估固定資產剩餘耐用年限、折舊方法及殘值,若評估之預期結果與先前之估計不同時,該變動應視為會計估計變動。因此,固定資產之剩餘耐用年限、折舊方法及殘值並非僅於資產有減損跡象時,才予以檢討。
(資料來源:20091209 會計人電子報324)

◎金融控股公司與聯屬公司間股份轉換會計處理疑義。

Q:A金控公司於98年8月前已持有B銀行81.35%股權,A金控公司及B銀行係符合(91)基秘字第202號函「聯屬公司」之定義;A金控公司於民國98年8月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6條規定,以股權轉換方式取得B銀行18.65%之少數股權,使B銀行成為A金控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

試問:A金控公司取得B銀行少數股權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依(91)基秘字第202號函之規定,(90)基秘字第182號函之規定僅限於聯屬公司間所發生之營業讓與、股份轉換及分割之會計處理。

二、依(91)基秘字第202號及(95)基秘字第114號函之規定,若A金控公司與B銀行之少數股權間無聯屬公司之關係,則其自少數股權取得之股權投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之規定,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
(資料來源:20091209 會計人電子報324)

◎企業合併之股東權益處理疑義。

Q:

一、於反向合併之情況下,合併當時資產負債表中股東權益項目(包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保留盈餘)之分類,應以法律上存續公司(會計上被收購公司)或以法律上消滅公司(會計上收購公司)為報表編製之主體?

二、於反向合併之情況下,合併年度之損益表應以法律上存續公司(會計上被收購公司)或以法律上消滅公司(會計上收購公司)為報表編製之主體?

A:

一、反向合併下之合併後財務報表係以法律形式母公司(會計上被收購公司)之名義所發布,但須於附註中敘明以延續法律形式子公司(會計上收購公司)之財務報表。

二、因合併後財務報表係表達法律形式子公司財務報表之延伸,故合併後財務報表應反映:

1. 法律形式子公司(會計上收購公司)按合併前之帳面價值認列與衡量之資產及負債。

2. 法律形式母公司(會計上被收購公司)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之規定認列與衡量之資產及負債。

3. 法律形式子公司(會計上收購公司)於合併前之保留盈餘及其他股東權益項目(如換算調整數、土地重估增值等)之餘額。

4. 合併後財務報表所認列股東權益之金額係以法律形式子公司(會計上收購公司)合併前之股東權益,加上按第二十五號公報所衡量之收購法律形式母公司(會計上被收購公司)之成本而決定。惟合併後財務報表之股權結構(例如:發行權益證券之數量及種類)係反映法律形式母公司(會計上被收購公司)之股權結構,包含法律形式母公司(會計上被收購公司)為進行合併所發行之股權。

三、於反向合併之情況下,合併後財務報表之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以及未分配盈餘等股東權益項目之處理,若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四、於反向合併之情況下,合併年度之損益表應以法律形式子公司(會計上收購公司)為報表編製之主體,以法律形式子公司(會計上收購公司)合併當年度之損益加上法律形式母公司(會計上被收購公司)自收購日起至資產負債表日之損益,為合併當年度之損益。
(資料來源:20091209 會計人電子報324)

◎原物料淨變現價值疑義。

Q:

一、製成品之淨變現價值若預期低於成本,且原物料價格上升時,是否可以重置成本作為原物料淨變現價值之最佳估計數?

二、決定淨變現價值所指之至完工尚需投入成本為何?其計算基礎是否僅限變動成本,抑或須包含所分攤之固定成本?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號「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當原物料之價格下跌而製成品之成本超過淨變現價值時,該原物料宜沖減至淨變現價值。製成品之淨變現價值若預期低於成本,且原物料價格並未下跌,此時原物料重置成本並未低於其帳面價值,若原物料之重置成本為其淨變現價值之最佳估計數,則無須沖減原物料價值。

二、淨變現價值係指在正常情況下之估計售價減除至完工尚需投入之成本及銷售費用後之餘額。前述至完工尚需投入之成本包含相關變動成本及固定成本。
(資料來源:20091209 會計人電子報324)

◎取得土地後,以前給付之地上權權利金處理疑義。

Q:

一、A公司與土地所有權人B公司簽訂土地設定地上權合約,地上權設定共50年,A公司支付予B公司之地上權權利金不得退還。此外,A公司每年應支付地上權租金予B公司。地上權設定期滿,建築物應無條件移轉予土地所有權人。

二、B公司將上述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對外公開標售,得標者不得要求B公司移轉該地上權之權利金,亦須承受標的土地已簽訂之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A公司依投標程序得標,取得土地所有權。

試問:A公司於設定土地地上權期間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帳列原地上權之權利金尚未攤銷部分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A公司應衡量該土地於取得土地所有權日之公平價值,並依尚未攤銷之地上權權利金及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價款等土地成本總額與該土地公平價值二者較低者認列為土地成本,前述土地成本總額高於土地公平價值之部分應立即認列為費損。

二、A公司嗣後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該土地是否發生減損。
(資料來源:20091209 會計人電子報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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