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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5/09

內  容  索  引: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辦理清算期間之會計處理疑義。

◎權利金之會計處理。

◎先後投資同一債券,是否得分列不同目的持有?

◎美容服務業之會計問題。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欠薪 負責人恐遭禁止出國

精  采  內  容:

◎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辦理清算期間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轉投資乙公司持股比例超過20%,歷年來均依權益法認列對乙公司之投資損益。民國96年度間乙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依法進行決、清算之相關程序。試問:乙公司於股東會決議解散年度之損益,甲公司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之停止時點為何?

A:乙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解散日(決算日)停止營業,甲公司應認列投資損益至解散日,方停止採用權益法。
(資料來源:20080509 會計人電子報243)

◎權利金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從事代理發行有版權之西洋電影及國片、音樂等數位影音光碟片(DVD)。惟發行前須向國內外之影視集團支付權利金並取得版權後,始得發行,則甲公司所付權利金之會計處理為何?

A:支付之權利金成本應列入無形資產,日後依其耐用年限攤銷為費用,其耐用年限為合約或企業預期使用資產之期間二者較短者。未攤銷之權利金成本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是否發生減損。
(資料來源:20080509 會計人電子報243)

◎先後投資同一債券,是否得分列不同目的持有?

Q:投資同公司同種類之債券得否分列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A:因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原列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續後不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資產,原非列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亦不得重分類為交易目的,已防堵公司藉重分類操縱損益,故無須限制同一公司同種類之債券不得分列交易目的及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資料來源:20080509 會計人電子報243)

◎美容服務業之會計問題。

Q:
一、美容服務業以金卡、年期卡、課程卡等購買美容課程,一次繳納之預收收入(即消費總金額),是否應遞延分期認列收入?

二、配合會員之引進,給付給各服務人員之競賽獎金及團體獎金,是否可於引進新會員之當年度一次全數認列為費用?抑或是比照上開收入,遞延於美容服務期間平均攤銷認列為佣金支出?

A:

一、問題所述美容服務業之會員,因購買美容課程而一次繳納之預收收入應予以遞延,依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加以攤銷認列為收入;惟會員得退費時,未攤銷之預收收入金額不得低於可退費之金額。

二、給付各服務人員之獎金如屬重大且直接與前開引進會員之預收收入相關之成本,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應將該獎金之成本予以遞延,配合金卡、年期卡及課程卡之收入認列期間,攤銷為費用。
(資料來源:20080509 會計人電子報243)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欠薪 負責人恐遭禁止出國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事業單位若有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之事實,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等情形時,經主管機關限期清償而屆期未清償者,代表人及負責人將遭禁止出國,必須清償全部積欠金額,才能廢止該項處分。



修法後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乃依僱用人數三十人以下到五百人以上之規模,分為四級門檻;其中,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該級者,限縮為於六十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四分之一」或單日逾五十人,可稱有大量解僱勞工之事實。且為助遭資遣勞工得以另行就職,亦規定經預告解僱勞工於協商期間就任他職,原雇主仍應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但依法協商後之條件較優者,則依協商結果。至於協商期間,雇主亦不得任意將經預告解僱勞工調職或解僱。本次修法將自總統公布日後三個月施行。
(資料來源:20080509 會計人電子報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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