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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收入認列時點之決定。 Q: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合作以合建分屋方式建造房屋,所建造之房屋分為員工訓練中心與住宅二部份。完工後甲公司將取得全棟員工訓練中心與部份住宅,乙地主取得剩餘住宅部份。按該建造工程規劃,員工訓練中心將先完工,且甲公司已將其預售予丙公司。試問,甲公司可否於員工訓練中心完工時認列其損益,或須等住宅完工出售後才一併認列?
A:由於員工訓練中心與住宅係屬同一建造案,當員工訓練中心完工時,甲公司應交付予乙地主之住宅尚未完工交屋,故其賺取收益之活動尚未完成,甲公司不得先認列員工訓練中心之損益。 (資料來源:20070909 會計人電子報210) ◎建設公司預售屋廣告支出之會計處理。 Q:單一工地之廣告支出若為預售屋廣告,則房屋未完工年度,其廣告支出應列為遞延費用,或當期營業成本?上述廣告支出如列為遞延費用,於完工年度興建房屋未全數出售,則遞延費用又應如何認列?
A:
一、依據本會民國七十四年十二月四日(74)基總字第083號函:「廣告支出之未來經濟效益具有極大之不確定性,無法預估其未來經濟效益之期限及產生效益之形態,應以當期費用處理為宜。惟若屬「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確含預付性質且其效益尚未實現者,可予遞延。」建設公司單一工地預售期間所發生之預售屋廣告費符合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基於成本與收入配合原則,應予遞延。所謂「專案銷售」一詞,係指專為某項或某批產品而擬定之單獨銷售計畫,並積極從事促銷工作者。
二、上述遞延廣告費用,於採用完工比例法時,應按完工比例轉列費用,於採用全部完工法時,應於工程完工認列收入年度轉列費用。不論採用何種方法,尚未出售之餘屋均不得分攤任何遞延廣告費用。
三、請參閱本會(96)基秘字第176號解釋函更詳細之規定。 (資料來源:20070909 會計人電子報210) ◎建設公司業務部門之期間費用之會計處理。 Q:一、某建設公司其會計政策對售屋利益之認列係採全部完工法,該公司目前銷售房屋方式有(1)委託專案銷售(2)委請代銷公司廣告企劃(3)自行銷售三種,該公司並認為無論採何種方式,業務部門自公開銷售日起迄交屋結案止,舉凡簽約、催收各期款項、客訴處理、溝通等作業所產生之各項費用,皆為順利完成交屋認列收入之必要費用,且具未來經濟效益,故將業務部門之薪資、水電、書報…等所有費用轉列為遞延推銷費用予以遞延,即將業務部門發生之費用分別以直接歸屬各該專案及無法直接歸屬之費用以分攤方式計入各專案,俟各推案房屋完工後轉列為各完工年度之推銷費用。
二、按公司經營期間之業務或銷售部門所發生之費用,除專案銷售所發生之廣告、佣金等屬預付性質且其效益尚未實現者外,一般公司均認為屬期間費用性質,不適用遞延,鮮有將業務部門之薪資、水電、郵電、交際…等支出悉數遞延分攤情事。另目前一般建設公司如所建房屋採委託代銷公司銷售,其推銷費用之會計處理,大多限於將支付代銷公司之廣告費、佣金等具預付性質之費用予以遞延分攤於效益期間,建設公司業務部門之薪資、水電、書報…等費用,一般均未列為遞延推銷費用,且似無積極合理之證據及理由遞延於以後各期。
建設公司業務部門所生費用,於何種情形下可予遞延及那些費用得予遞延?如有需以分攤方式計入建造專案之費用,應採何種方式為宜?
A:一、建設公司業務部門之支出除係確因推出建築專案而增加之支出,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或能由營業收回者得遞延外,應作為當期費用。
二、建設公司業務部門無法直接歸屬之遞延費用,應以合理之基礎(如收入比例)分攤至各專案。 (資料來源:20070909 會計人電子報210) ◎旅館業開業前費用之會計處理。 Q:旅館業之開業前費用會計處理是否具有「行業特性」,而可予以遞延?
A: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九號規定:「企業創業期間財務報表之編製應與既存企業適用相同之會計原則」。據此,旅館業開業前之會計處理原則與正常營業中之旅館並無不同,仍應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劃分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亦即,一筆支出是否具有未來經濟效益,不因企業是否已正常營業而有不同標準。 (資料來源:20070909 會計人電子報210) ◎保險理賠之實際數與估計數產生重大差異之會計處理 Q:
一、紡織印染公司纖維廠發生火災,按紡織公司評估火災所損毀之廠房及機器設備受損程度極高,故在認定全損之前提下估列應可理賠約2億元,保險專家評估該理賠案應可獲賠196,739,000元。會計師對當年度財務報告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二、因此次火災損失範圍較大,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多次會同公證人員並配合雙方所派遣之技術專家檢視現場,逐項清點,以作為確定損毀範圍、數量及理賠計算之依據。其間過程頗為複雜耗時最主要爭議點係在於損失範圍及程度之認定不同,紡織公司雖一再堅持全損之立場,惟因理賠耗時過久,又時值產品市場供不應求之時期,紡織公司為儘速結案以便早日復工生產,遂於隔年九月簽下理賠接受書,同意保險公司所認定之理賠範圍、項目及程度。根據保險公司公證報告,共計理賠85,868,451元。
三、理賠確定後,實際理賠金額與預計可獲理賠金額差異110,870,549元,因係屬對火災損失在損失項目、範圍及受損程度認定上之差異所致,故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第9段有關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調整並重編前一年度財務報表。按保險求償與理賠純屬同一事件之相對立場,必須雙方經過溝通協調後才能取得一致立場結案,雙方必有或多或少之差異,試問其會計處理是否適當?
A:因經濟情況改變,實際接受之理賠款較原估計數短少,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資料來源:20070909 會計人電子報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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