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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8/09

內  容  索  引: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設置獨立董事篇4】

精  采  內  容:

◎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設置獨立董事篇4】

【設置獨立董事篇】
*設置獨立董事
壹、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如於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應於何時設置獨立董事?
答: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及本會95年3月2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616號令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及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其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81條之2及第183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規定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係自96年1月1日施行後或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開始適用。
二、按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故如為上開應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於董事、監察人任期未屆滿前,全面改選董監事,且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應視為提前解任,則該公司應於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時,依上開證券交易法及前揭令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貳、公司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4月8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1468號、92年9月23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003896號發布之函令所設置之獨立董事如於任期屆滿前辭任,辭任後是否仍得續行擔任獨立董事?
答:公開發行公司若依上開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函令規定設置獨立董事,雖在經濟部商業司係登記為董事,基於法律信賴保護原則,在96年1月1日後仍可視為獨立董事,該等獨立董事如於任期屆滿前辭任,辭任後仍可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規定參與選任獨立董事。

【設置審計委員會篇】
*審計委員會之設置與職權
參、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董事會訂定除權基準日,是否須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答: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7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故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是否辦理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至前揭事項有關執行細節事務(如董事會決議除權基準日),是否需經審計委員會同意,應屬公司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視需要決定。

肆、 公司是否於股東會中選任獨立董事並廢止監察人後,審計委員會即視為正式運作?
答: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3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故應於審計委員會設置之同時方可廢除監察人制度。
伍、審計委員會之開會議程是否須錄音或錄影?
答: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並無規範審計委員會之開會過程是否須錄音錄影,允屬公司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視需要決定。
陸、關於審計委員會會議召開及議事錄等文件應記載事項中「會議屆次」應如何認定?
答: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及第183條規定,公司自96年1月1日起得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另依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審計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下列事項:一、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故審計委員會議事錄屆次宜詳實載明公司審計委員會實際成立及召開之屆次。
(資料來源:20070809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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