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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各上市(櫃)公司自九十七年度起應公開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34217號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各上市(櫃)公司自九十七年度起應依下列規定公開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一、 上市(櫃)公司公告申報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應併同提出合併財務報表,請妥為規劃;如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第一、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者,應於第一、三季終了後四十五天內補正公告申報。
二、 首次公開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者,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不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財務報表及附註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之規定。
三、 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得免經會計師核閱,惟公司編製前揭合併財務報表,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表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資料來源:20070709 證期局)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各上市(櫃)公司自九十七年度起應公開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34217號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各上市(櫃)公司自九十七年度起應依下列規定公開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
一、 上市(櫃)公司公告申報第一、三季財務報告時,應併同提出合併財務報表,請妥為規劃;如合併財務報表編製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第一、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者,應於第一、三季終了後四十五天內補正公告申報。
二、 首次公開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者,得以單期方式表達,不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有關財務報表及附註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之規定。
三、 第一、三季合併財務報表得免經會計師核閱,惟公司編製前揭合併財務報表,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表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書。 (資料來源:20070709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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