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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司之資產不足以清償負債時,應如何處理? 答:依公司法第211條規定,可由董事會決議申請破產或重整(公開發行公司)。
參考法令:
公司法
第211條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破產法
第62條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第63條
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
第64條
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十五日以上,三個月以下。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一個月以內。
第71條
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之虞時,法院得管收之。管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經破產管理人提出正當理由時,法院得准予展期,展期以三個月為限。破產人有管收新原因被發現時,得再行管收。管收期間,總計不得逾六個月。
第72條
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第83條
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前項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得就債權人中另為選任。破產管理人受法院之監督,必要時,法院並得命其提供相當之擔保。 (資料來源:2007040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不動產證券化售後租回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96年4月9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76號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不動產證券化售後租回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27段之規定,承租人如將原自有資產出售於出租人再行租回時,其出售與租回應視為一次交易,出售資產損益應予遞延,記入「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科目。但若該資產之公平價值低於其帳面價值時,此兩者之差額應於出售當期承認損失。「未實現售後租回損益」之攤銷,依租約之性質而定,若屬營業租賃,應按資產預期租用期間攤銷之;若屬資本租賃,則按其性質依該號公報第21段之年數或期間攤銷之。
二、A公司之不動產資產信託交易若符合(93)基秘字第141號解釋函第十條按出售比例認列利益之條件,則其再租回之部分不動產,雖非因合約要求而租回,仍應依前述規定處理,故A公司於除列不動產時,應先判斷不動產之公平價值是否低於其帳面價值;若不動產之公平價值低於其帳面價值,A公司應先將不動產之帳面價值調整至公平價值,並將差額認列為當期損失。調整後之不動產帳面價值與售價之差額,不得認列為當期損益,而應予遞延並於適當期間攤銷。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70409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核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標準化軟體之課稅規定。(無形資產得免就源扣繳之情形) 日期文號:財政部96.4.9台財稅字第09604520730號
摘要:核釋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標準化軟體之課稅規定。
主旨:
一、外國營利事業直接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包括經網路下載安裝於電腦硬體中或壓製於光碟之拆封授權軟體(shrinkwrapsoftware)、套裝軟體(packagedsoftware)或其他標準化軟體,銷售予國內購買者使用,各該使用者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轉售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
二、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國內經銷商,將未經客製化修改之標準化軟體,透過網路下載或壓製於光碟,依購買之國內最終使用者指示,將該等軟體安裝於其購買之電腦硬體設備中,併同硬體出售,而該經銷商不得為其他重製、修改、或公開展示等行為者,得視為商品之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惟該國內經銷商,應就其經銷軟體銷售業務之所得,依所得稅法之相關規定申報納稅。
三、所稱標準化軟體,係相對於客製化軟體(customizedsoftware)而言,屬於現成可供銷售之軟體,供一般使用者使用,且未針對個別使用者撰寫或修改之軟體。買方取得在單一或特定數量之個人電腦安裝及使用程式之權利,但不允許執行任何方式之複製或修改,亦不得進行電腦程式之還原工程(reverseengineering)、解編譯(decompilation)或反向組譯(disassembly);所稱拆封授權軟體,指電腦軟體所有權人為對於一般使用者方便授權起見,單方面擬定授權之契約條款,並將此契約條款置於有形的媒介(如包裝盒)上,若使用者同意該授權條款,即拆封使用該電腦軟體。典型之拆封授權軟體無須經任何修改即可供一般大眾使用,屬於標準化軟體;所稱套裝軟體,指軟體業者為便於使用者使用該軟體,而採取大量、標準化、規格化之方式製造後,將軟體包裝成套出售。因此套裝軟體多為拆封授權軟體,而非客製化軟體。 (資料來源:2007040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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