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3/09

內  容  索  引:

◎鋼構業是否適用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鋼構業是否適用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9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44號

主旨:鋼構業是否適用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為一從事製作鋼鐵結構體及吊裝承攬之公司,(甲公司設立時,即以製造業類登記核准在案,其與客戶簽立之承攬製作鋼鐵結構體之合約係以鋼鐵結構體之重量為基準)。該公司與客戶訂立之鋼鐵結構體承攬合約,合約內容係包含鋼鐵結構體製作及吊裝工程。

二、甲公司與客戶訂立之鋼鐵結構體承攬合約,其交易型態為分批製作、分批出貨及分批計價請款。舉例如下:甲公司與某客戶簽立承攬之鋼鐵結構體重量為6,956噸,甲公司對該客戶當年度之實際出貨數量為4,979.9噸(平均每月415噸),雖然要製作完成全部合約數量可能逾一年之時間,但是每次出貨之型鋼從製作至吊裝工作卻只需約1-2個月即可完成,分批製作完成後即至現場吊裝,其中吊裝工程至多可於三至五天內完成,並可據以向客戶計價及請款。

三、甲公司之鋼鐵結構體之製作流程如下:購入鋼板材料、鉚釘及鏍絲等,依據客戶所需予以加工製作成H型鋼或Z型鋼等,於工廠製作完工後再運送至目的地作吊裝組合,每一工程承攬合約中,製作鋼鐵結構體收入及吊裝工程之收入比例約為70%:30%或80%:20%。

四、甲公司目前之會計處理,其收入及成本之認列時點為每批鋼結構體運出工廠時,即依據其出貨重量認列鋼結構體及吊裝工程之收入及成本,並向客戶計價請款,故甲公司係以製造業之會計處理認列收入及成本。

會計問題
甲公司目前之會計處理是否適當?或應改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且於改用時,究屬錯誤更正或會計原則變動?

解釋函內容
一、甲公司與客戶訂立之鋼鐵結構體承攬合約,合約內容包含鋼鐵結構體製作及吊裝工程,由於鋼鐵製作及吊裝工程乃不可分之交易行為,故應於鋼鐵結構體吊裝完成後始認列收益,惟來函所述承攬合約若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段長期工程合約之定義,則當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時,應採用完工比例法。

二、甲公司原採用之會計處理若不符合前述之規定時,則於改依前述規定處理時,係屬錯誤更正。
(資料來源:20070309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