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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9/09

內  容  索  引: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之現金股利疑義。

◎母公司帳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因合併所產生之疑義。

◎海外交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疑義。

◎生物實驗成本處理疑義。

◎金融商品於財務報表表達與揭露疑義。

精  采  內  容:

◎母子公司相互持股之現金股利疑義。

Q:母公司發放予子公司之現金股利,依(91)基秘字第340號函規定,母公司於帳上調整列入「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嗣後子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時,母公司是否可以將前述「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轉回「保留盈餘」或沖減庫藏股票成本?或仍維持前述資本公積原有作法,不須做任何調整?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45段之規定,被投資公司發放現金股利時,就投資公司而言,視為長期股權投資之減少,母公司收到子公司所發放之現金股利時,不論該股利之來源是否為母公司以前年度發放現金股利之退回,母公司應於帳上借記「現金」或「應收股利」,並貸記「長期股權投資」,不得將原已貸記之「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轉回保留盈餘或沖減庫藏股票成本。
(資料來源:20060909 會計人電子報)

◎母公司帳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因合併所產生之疑義。

Q:母公司因子公司處分所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而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將「投資收益」轉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若母公司嗣後合併子公司,其帳列「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得否轉列為「投資收益」或「保留盈餘」?

A:母公司帳列之「資本公積-庫藏股票交易」不得因子公司與母公司合併,而轉回「投資收益」或「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060909 會計人電子報)

◎海外交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疑義。

案例3 海外交換公司債之會計處理疑義。

Q:

甲公司發行下列條件之海外可交換公司債(Exchange Bond):

1. 票面利率:0%

2. 期限:五年(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七日至民國一○○年六月十七日止)

3. 償還方法:除依規定由甲公司贖回、由債權人請求買回或交換為權益

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乙公司股票者外,到期憑券以現金償還。

4. 贖回方法:甲公司債發行屆滿二年後,如乙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中,有二十個營業日均達交換價格之115%時,甲公司得以面額至面額之110%(贖回年收益率為0%至1.92%)將債券全部或一部分贖回。

5. 債權人請求買回辦法:債權人得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請求甲公司以面額之103.88% 買回債券,並於上述可請求買回日前30-60天通知本公司;或乙公司普通股自台灣證券交易所下市持續五個營業日以上,債權人得要求甲公司以面額至面額110%將債券買回。

6. 交換辦法:債權人得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年六月二日止,依交換辦法請求交換為甲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乙公司之普通股股票或海外存託憑證。試問:

 1.甲公司發行上述條件之海外可交換公司債,一旦債券持有人執行交換時,是否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有關金融負債之消滅條件?

且已移轉或消滅之金融商品負債之帳面值(包括相關未攤銷成本)與支付金額之差額是否計入當期損益?另因所用於清償之工具為採權益法評價之他公司股票(其他金融資產), 則係採該金融資產之帳面值或公平價值為損益計算基礎?

2.如所換出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若視為處分,其相關之資本公

積是否一併轉銷?

A:

一、由於交換辦法係以乙公司普通股股票或海外存託憑證進行交換,故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2段有關金融負債消滅之條件規定,亦即係以其他金融資產作為償債工具,並因清償而解除債務。金融負債若已移轉或消滅,即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第40段規定,將其帳面價值(包括相關未攤銷成本)與支付金額之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若交換前甲公司於資產負債表日,採權益法評價之乙公司股票帳面價值減除因長期投資所產生資本公積後之餘額,大於交換公司債帳面價值,即代表交換公司債消滅時將出現損失,故應立即認列此損失,並同時增加交換公司債之帳面價值。嗣後若前述餘額與交換公司債帳面價值之差額減少,即代表交換公司債消滅時將出現之損失減少,則應於原認列損失金額範圍內迴轉,並同時減少交換公司債之帳面價值。惟若採權益法評價之乙公司股票帳面價值減除因長期投資所產生資本公積後之餘額,小於交換公司債帳面價值,則不得認列交換公司債消滅時將出現之利益。

三、另因甲公司係以採權益法評價之他公司股票進行清償,故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53段規定,以該投資帳面價值為基礎計算長期投資處分損益,帳上如有因長期投資產生之資本公積餘額時,應按處分比例轉列當期收益。惟若有第31段所述之資本公積,則按出售比例轉入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060909 會計人電子報)

◎生物實驗成本處理疑義。

Q:已取得國內主管機關許可且已在國內市場銷售之生物殺菌劑,為拓展海外市場而投入之國外田間及毒理實驗,與國外主管許可申請等相關活動,係屬發展階段或屬研究階段?若屬發展階段,是否得予以資本化?



A:該生物殺菌劑已於國內研究發展完畢、取得政府許可並已於市場銷售該產品。同一型號之產品為拓展市場所投入之國外田間及毒理實驗不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七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9至42段之規定,故相關支出非屬研究期間或發展期間之範疇,因此,應將該等支出於發生時視為當期費用,不得資本化。
(資料來源:20060909 會計人電子報)

◎金融商品於財務報表表達與揭露疑義。

Q:
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範,於財務報告揭露從事外匯選擇權交易之帳面價值時,有部分公司以合約金額折換新台幣後列之,部分則以資產負債表日「帳載」權利金之收付為揭露依據。該公報所稱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帳面價值為何?
A: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36段提及揭露各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帳面價值,所稱之帳面價值,以外匯選擇權交易而言,係指因該交易所產生於資產負債表日帳列之帳面金額,非指合約之名目本金金額。
(資料來源:20060909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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