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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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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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3項規定:「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其立法意旨係鑒於我國文字三百字已足表達一項議案之內容,三百字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符合上開規定之提案,其內容如有涉及人身攻擊或不雅之字句時(如解任董事之提案),公司可否在不違反其原意情形下,酌予修正提案內容之字句後列入議案一節,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具體個案應由公司自行斟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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