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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12/09

內  容  索  引:

◎有關貴公司函詢「分割移轉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有關貴公司函詢「分割移轉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三四九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分割移轉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會計處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規定:企業(讓與公司)將其營業讓與另一公司(受讓公司)並取得其發行之股權時,若讓與公司與受讓公司原係聯屬公司,因其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故其會計處理應以原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受讓公司亦以讓與公司原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作為取得資產及負債之成本,並以二者淨額為基礎,面額部分作為股本,超過面額部分則作為資本公積。來函所述甲公司分割獨立營業部門併入百分之百持有之乙公司,其性質係屬組織重組,應依上述規定以帳面價值作為乙公司之取得成本,其中土地部分,由於甲公司並未辦理土地重估,亦無土地增值稅負債之估列,故於併購基準日時,乙公司之財務報表並無須認列該移轉記存之土地增值稅負債,惟應作適當之揭露。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1209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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