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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鉅額保單規避遺產稅 以核實課稅原則認定 針對納稅人購買鉅額保單規避遺產稅作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納稅人一次繳清保險費方式投保,是將其即將成為遺產的現金,經由躉繳投保手段,待其身故後,再轉換為保險給付,性質是規避遺產稅,讓繼承人獲得與其繼承相當的所得,實質上經濟利益的享受者為繼承人,該保險費應列入遺產總額課
稅。
臨終前一次繳納保險費之方式有下列兩種方式,一是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死亡及生存混合保險契約;另一種方式是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其子女為受益人的死亡保險契約。以下就這兩種一次繳納保險費方式,後經國稅局認定應就核實課稅原則,即認定為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併入遺產內課稅之案例,加以分析說明。 (資料來源:20050609 實用稅務) ◎受益人特定之股權信託開善門!孳息按面額核課延至7月初完稅 財政部已正式發文確立股權信託的課稅方向,受益人特定的股權信託孳息將可依面額10元課稅,並將課稅緩衝期延至7月初!信託業者大表欣喜,國內信託市場可望再度恢復生機。
財政部曾在4月間發布行政命令,規定不特定受益人的股權信託行為,若屬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日後受益人出現時,要依據市價課徵股利的所得稅,而非10元面額,在信託業界引起極大衝擊。
這2個月以來,財政部在與信託公會、金管會協商,瞭解整體實務運作的困難後,同意從寬改訂課稅原則。在受益人特定部分,只要無保留指定受益人、也無保留分配處分信託財產權利,仍然是再交付信託時,就先依照郵局1年期定存當成稅基,課以贈與稅,所得稅部分則讓特定受益人的孳息收益可按照面額課稅。
據了解,財政部已初步擬訂這些信託契約,可延期到7月初完稅,到時候,信託業者再依補更正的方式繳稅即可。 (資料來源:20050609 實用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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