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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4/09

內  容  索  引:

◎評估資產減損差距過大列為優先實質審閱

◎未分配盈餘課稅財會將會趨一致

◎會計師移轉定價簽證範圍修訂

◎Q:甲製造商為融資之需要,先將其所產銷之產品售予乙融資公司,再以合於資本租賃之條件租回,然後再以合於資本租賃條件轉租予丙客戶,若租回與轉租間並無利潤,請問實質上是否應視為銷售型租賃?

◎Q:1.存出保證金: (1)包工程而支付保證金。 (2)電話或保管箱保證金。 (3)證券商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 2.暫付款:如券商錯帳墊款買入證券。 3.應收代買證券價款及應付代買證券價款。 4.指定用途基金。 上述科目應列為營業活動、投資活動或融資活動項下?

◎Q:甲公司於90年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於93年12月8日付清預售屋之款項。由於標的房屋於93年12月26日方取得使用執照,乙建設公司分別於93年12月及94年初將土地及房屋過戶予甲公司。甲公司另於93年12月11日簽約,將該不動產以四億餘元之總價,轉售予某自然人。其中屬土地價款部分(55%)已於93年底收現,餘款則收到票據。該票據於94年3月兌現。該筆土地及房屋分別於93年底及94年初過戶於甲公司名下後,甲公司隨即將之移轉至該自然人名下。請問,甲公司得否於93年認列土地出售利益?

◎Q:3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是否符合約當現金之定義?

精  采  內  容:

◎評估資產減損差距過大列為優先實質審閱

上市櫃公司今年起實施財會準則第三十五號公報,上市櫃公司自行結算九十三年度營運業績,需先行評估是否適用、是否有資產減損等相關營運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讓投資人先行了解。櫃買中心表示,若上市櫃公司未來送達經會計師簽證的年報,和公司當初自行評估的資產減損有重大差異,將依查核規定,列為財報實質審閱的優先選案對象。
(資料來源:20050409 會計人電子報)

◎未分配盈餘課稅財會將會趨一致

財政部為了改善因未分配盈餘加徵10%課稅問題,導致在稅務會計上稅後有盈餘,財務會計帳卻沒有盈餘,而被課稅的情形,已提出所得稅法修正,把稅未分配盈餘加徵10%改為財務會計,全案送行政院,等通過後再送立法院立法。

修法後,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的永久性或是時間性上的差異都可以調整為一致,且依照三十五號公報提列的損失,就會使當期未分配盈餘減少,不會出現虛盈實虧的課稅情形。
(資料來源:20050409 會計人電子報)

◎會計師移轉定價簽證範圍修訂

由於移轉定價新制的實施,今年報稅時將新增移轉計價關係人交易資料的揭露,在會計師簽證責任的部分,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對於公開發行公司的關係企業、關係人交易的部分,稅務會計師有責任簽證;而非關係企業的部分,僅需填寫關係人交易即可。

此外,財政部日前邀請會計師公會召開「不合常規移轉定價查核準則揭露義務及會計師簽證責任」會議達成共識,在關係人和關係人交易相關書表揭露不實的責任範圍,將由會計師公會提出建議,而財政部將修改會計師代表所得稅事務違規違失移付懲戒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20050409 會計人電子報)

◎Q:甲製造商為融資之需要,先將其所產銷之產品售予乙融資公司,再以合於資本租賃之條件租回,然後再以合於資本租賃條件轉租予丙客戶,若租回與轉租間並無利潤,請問實質上是否應視為銷售型租賃?

A:甲製造商為融資之需要,將其所產銷之產品售予乙融資公司,復以合於資本租賃條件再租回,再以合於資本租賃條件轉租予丙客戶,若售後租回與轉租同時簽約,且該兩項租賃契約條件相同,亦即租回及轉租間並無損益,則實質上可視為銷售型租賃,於資產出售年度認列出售損益。
(資料來源:20050409 會計人電子報)

◎Q:1.存出保證金: (1)包工程而支付保證金。 (2)電話或保管箱保證金。 (3)證券商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 2.暫付款:如券商錯帳墊款買入證券。 3.應收代買證券價款及應付代買證券價款。 4.指定用途基金。 上述科目應列為營業活動、投資活動或融資活動項下?

A:凡是與損益決定有關之項目(本身就是損益科目或用來調整損益之科目)應列入現金流量表營業活動項下。非屬列入營業活動之資產應列入投資活動;而非屬列入營業活動之負債應列入融資活動。故:

1.存出保證金((1)承包工程而支付保證金(2)電話或保管箱保證金(3)證券商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應列入投資活動項下。

2.暫付款(如券商錯帳墊款買入證券)應列入投資活動下。

3.應收代買證券債款應列入投資活動項下;應付代買證券應列入融資活動項下。

4.指定用途基金應列入投資活動項下。
(資料來源:20050409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於90年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並於93年12月8日付清預售屋之款項。由於標的房屋於93年12月26日方取得使用執照,乙建設公司分別於93年12月及94年初將土地及房屋過戶予甲公司。甲公司另於93年12月11日簽約,將該不動產以四億餘元之總價,轉售予某自然人。其中屬土地價款部分(55%)已於93年底收現,餘款則收到票據。該票據於94年3月兌現。該筆土地及房屋分別於93年底及94年初過戶於甲公司名下後,甲公司隨即將之移轉至該自然人名下。請問,甲公司得否於93年認列土地出售利益?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企業應於收入已實現或可實現且已賺得時認列。而甲公司於93年12月將土地及房屋售予第三者,該建築物並於同年12月26日取得使用執照,故該公司於出售不動產後並無責任履行任何重大義務,亦即獲利過程已完成。且甲公司出售土地之價款部分已於93年12月底前收現,餘款亦於當時取得應收票據並於94年3月全部兌現 ,故出售土地利益可以合理決定。因此,甲公司得於93年認列處分土地利益,惟若涉及非常規交易,則有不同考量。
(資料來源:20050409 會計人電子報)

◎Q:3個月以上之定期存款是否符合約當現金之定義?

A:一、所謂約當現金,係指投資起3個月內到期或清償之現金以外短期投資或債權憑證。

二、凡可隨時解約且解約代價很小之定期存款應列為現金,非屬約當現金。

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七號第三條之規定,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現金。
(資料來源:20050409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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