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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2/09

內  容  索  引:

◎公司將出售土地利得轉列資本公積後,迂迴利用資本公積轉增資再減資,發放給股東之現金,仍應依法併計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精  采  內  容:

◎公司將出售土地利得轉列資本公積後,迂迴利用資本公積轉增資再減資,發放給股東之現金,仍應依法併計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國稅局近來查獲○○股份有限公司,將出售土地利得轉列資本公積後,利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旋即以辦理減資方式,以現金收回原資本公積轉增資所分配之股票,公司股東取得公司發放之現金,未併計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而遭補稅並裁處罰鍰。類此案件,納稅義務人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均支持國稅局之補稅及罰鍰處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將出售土地利得轉資本公積後,利用資本公積轉增資再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此舉與將出售土地增益分配予各股東之行為,實無二致,顯係利用增、減資方式將出售土地利得分配予股東以規避稅負,是公司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之金額,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第一款規定,核屬股東之營利所得,應歸課減資年度各股東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合法節稅是權益,但以迂迴手段,逃避稅負,即屬不合法,若取有首揭之所得,即應併計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申報繳稅,以免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資料來源:2004120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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