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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09

內  容  索  引:

◎所詢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以下簡稱具體認定標準)第十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精  采  內  容:

◎所詢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以下簡稱具體認定標準)第十款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 復 貴事務所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九三)台安良字第二八二號函。

二、 按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法人擔任董監,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故就法人而言,因具備董監身分,自有本款「誠信原則」之適用。至於其所指派之自然人,雖未具有董監之身分,惟其畢竟係董監之「意思傳達機關」,若其已有違反誠信之行為,自難確保董監意思之妥適表達,已有道德風險之虞,因此亦宜有本款「誠信原則」之適用。

三、 另按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係指法人所指派之代表人擔任董監,法人並不具有董監身分。故就代表人而言,因具備董監身分,自有本款「誠信原則」之適用。至於其所代表之法人,雖未具有董監之身分,惟其畢竟對該等董監具有「實質控制力」,此觀諸同條第三項「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規定自明,因此該法人若已有違反誠信之行為,自難確保董監行為之純正,亦已有道德風險之虞,故宜有本款「誠信原則」之適用。
(資料來源:20040809 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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