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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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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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
精 采 內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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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係兼具股票及指數基金特色之商品,其發行採基金模式,其交易方式如同股票,為活絡該種商品之交易,爰衡酌國外相關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研議放寬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標準,以維護投資人權益並兼顧證券市場管理與發展所需。
◎釋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交付日 一、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交付日,以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日或劃撥日為交付日。
◎釋示連續兩年虧損之上市(櫃)公司因併購未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新股,得否立即在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疑義 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八條相關規定,上市(櫃)公司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如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但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櫃)買賣者,不在此限。是以,若該連續二年虧損之上市(櫃)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規定之情事之一,其為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或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經本會依法限制上市(櫃)買賣者,則該發行之新股即無法於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須俟日後依相關解除規定向本會申請解除限制上市(櫃)買賣後,始得於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