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5/09

內  容  索  引:

◎發布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釋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交付日   

◎釋示連續兩年虧損之上市(櫃)公司因併購未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新股,得否立即在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疑義

精  采  內  容:

◎發布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係兼具股票及指數基金特色之商品,其發行採基金模式,其交易方式如同股票,為活絡該種商品之交易,爰衡酌國外相關證券信用交易制度,研議放寬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得為融資融券交易標準,以維護投資人權益並兼顧證券市場管理與發展所需。

鑒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因具有實物申購及買回機制,故其價格波動較小,不似一般新上市(櫃)股票有蜜月期情況,又因其上市初期多採種子資金模式,其交易量及股權分散可能無法達到現有標準,此為該商品之特性。為使該商品交易活絡,爰排除該商品得為融資融券交易須上市滿六個月之觀察及價格波動過度劇烈、股權過度集中及成交量過度異常之準用。此外,為避免投資人過度擴張信用及考量授信機構授信風險,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仍需比照上市股票或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有關暫停與恢復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以及分配等相關規範;惟鑒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具實物申購及買回機制,致其發行總數不如股票或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具固定性,故明定其受益權單位數之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20030509 證期會)

◎釋示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交付日   

一、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稱交付日,以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日或劃撥日為交付日。

二、 公司於價款繳納完成十五日內公告申報私募有價證券相關資料內容時,如尚未能確定私募有價證券之發放或劃撥日,應於交付日期乙欄先行填列預計發放或劃撥私募有價證券之日;嗣後如有變更,公司應更新其公告申報資料,且公告申報之交付日期與私募有價證券背面註記之交付日期(如採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交付者),應為一致。
(資料來源:20030509 證期會)

◎釋示連續兩年虧損之上市(櫃)公司因併購未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新股,得否立即在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之疑義

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八條相關規定,上市(櫃)公司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或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如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但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其上市(櫃)買賣者,不在此限。是以,若該連續二年虧損之上市(櫃)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各款規定之情事之一,其為受讓他公司股份而發行新股或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經本會依法限制上市(櫃)買賣者,則該發行之新股即無法於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須俟日後依相關解除規定向本會申請解除限制上市(櫃)買賣後,始得於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交易。
(資料來源:20030509 證期會)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