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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超商繳交通違規罰鍰勿忘索取統一發票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民眾如果收到列有三段式條碼的「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即俗稱的「紅單」,自九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到統一、全家、福客多、萊爾富、OK及中日等六家超商繳納時,超商會加收八元的的手續費,這八元的手續費屬於超商的收入,超商應該開立統一發票給繳款人。
依照目前稅法的規定,營業人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交通違規罰鍰屬於規費性質,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不用開立統一發票。但營業人在代收交通違規罰鍰時向繳款人加收之手續費,即屬於營業人銷售勞務的收入,按照規定應該開立統一發票。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繳款人向超商繳納交通違規罰鍰,另支付的手續費雖然只有八元,但還是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這不但是權利也是義務,而且說不定該張發票還可中大獎呢 (資料來源:20020909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規定本國期貨商購買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相關規範 其規範如下:
一、本國期貨商購買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以已上市(櫃)者為限,另次順位金融債券以其發行銀行或該次順位金融債券本身最近一年內(以最新發布者為準)信用評等達下列等級以上,且未附帶任何本息止付之條款者為限:
(一)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二)經史丹普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級以上。
(三)經惠譽評等公司(Fitch IBCA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級以上。
(五)符合信用評等事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二項之國際知名信用評等機構,或經財政部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前述相當等級以上。
二、期貨商以自有資金購買次順位金融債券,其持有總額不得超過期貨商實收資本額或淨值較低者百分之十。
三、期貨商已持有之金融債券及次順位金融債券,如不符合前揭規定者,自即日起不得再新增,且應於本令發布後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四、期貨商所持金融債券應以每日市價乘上各存續期間對應折扣比率之值,作為折算後市價以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本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89)台財證(七)第四四五三四∣一號函及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九0)台財證(七)第一五三五二九號函,原規定按投資標的之市價乘上折扣率以作為折算後市價,再按各投資標的採逐項比之成本與市價孰低法逐日評價,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公式部分,自即日起修正為「以各投資標的之市價乘上所對應折扣比率之值,計入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公式中」。 (資料來源:20020909 證期會) ◎賑災專戶捐款列舉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對於各級政府機關、團體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而設立之賑災專戶,有關列舉捐贈扣除及應檢附憑證彙整說明如下:
一、個人對各級政府機關為辦理天然災害賑災而設立之賑災專戶捐贈,屬於對政府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可全數申報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可以載明捐贈事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單據等,作為捐贈之收據或憑證;如係透過上開單位於郵局所開立之專戶劃撥捐款者,可憑郵局掣給之郵政劃撥存款收據申報扣除。
二、向金融機構及郵局所自行開立之賑災專戶捐款者,可依該單位所開立載明賑災之用途及所收受捐款轉交受贈單位名稱之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或轉帳單據等申報扣除。
三、對於慈善機關團體或非金融機構之營利事業所設立賑災捐款專戶之捐贈,並由該單位將該筆捐款轉交者:
(一)、轉交予政府機關統籌賑災者,得視為個人對政府之捐贈。
(二)、轉交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統籌賑災者,得視為個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捐贈,應以該單位所開具載明捐款事由及轉交之受贈單位名稱之代收捐款收據作為列舉扣除之憑證。
四、如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之員工,其賑災之捐獻係由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經收彙總捐獻,致僅取得一張統一捐贈收據者,可憑該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單位填發載明受贈單位名稱之收據,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五、如以實物捐贈者,除取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受贈單位所出具之受領捐贈收據或證明(經受贈單位簽章之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外,其購入供作捐贈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捐贈之原始憑證;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資料來源:2002090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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