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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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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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非作為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其借款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處理,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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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會計師查核簽證品質,使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有明確法規依據,爰依據會計師法第八條第二項訂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規則」。本規則共分六章三十一條,主要規定臚列如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人採列舉扣除方式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時,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以其餘額扣除,但不得超過三十萬元,且以購屋時原始貸款金額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非作為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其借款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處理,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非作為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其借款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處理,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對於違反房屋稅條例第七條及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違章案件,應分別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及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裁處罰鍰,該處為配合財政部規定訂定統一裁罰標準,使稽徵作業有所依循,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臺北市房屋稅契稅違章案件裁罰基準﹂。 該處表示,其裁罰倍數規定如下:一、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除房屋領有使用執照或使用情形變更已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記,所漏稅額逾五萬元者處0˙五倍罰鍰外,裁罰基準如左: (一)每年期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五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0˙五倍罰鍰。 (二)每年期漏稅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前項﹁每年期漏稅額﹂係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層或單一戶所核算稅額為準。二、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除依財政部訂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裁罰外,裁罰基準如左: (一)短、匿報應納稅額每件逾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二)短、匿報應納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十萬元者:1經通知於限期內補報者,處應納稅額一˙二倍之罰鍰。2經通知後逾限但於核定稅額前補報者,處應納稅額一˙五倍之罰鍰。3經通知後逾限仍未申報者,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三、本裁罰基準訂定之裁罰倍數所計算之罰鍰,以計至百元為止。您如尚有其他稅捐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八00二三六九六九,該處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