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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8/09

內  容  索  引:

◎預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規則」草案

◎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相關規定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非作為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其借款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處理,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北市財產稅違章案件裁罰基準定調

精  采  內  容:

◎預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規則」草案

為提升會計師查核簽證品質,使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有明確法規依據,爰依據會計師法第八條第二項訂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規則」。本規則共分六章三十一條,主要規定臚列如下:

一、揭示「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規則」之法律授權依據為會計師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一條)

二、明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依據。(第二條)

三、明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應注意及應依審計準則公報之規定執行之相關事項。(第三條至第十四條)

四、明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對各科目所應執行之相關查核程序。(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五、明定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應作成查核工作底稿及查核工作底稿之性質、內容、編製及保管。(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六、明定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及查核報告應載明之內容。(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

七、明定財務報表之內容及財務報表金額之表達方式。(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八、為加強會計師查核報告品質,明定會計師應參加會計師公會定期舉辦之同業評鑑。(第三十條)
(資料來源:20020809 證期會)

◎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人採列舉扣除方式列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時,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後,以其餘額扣除,但不得超過三十萬元,且以購屋時原始貸款金額所支付之利息為限。
  該局指出,某納稅人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金額為二十五萬餘元,惟經查納稅人七十五年購屋時,僅向銀行借款一百三十萬元,並自七十六年度起,因有資金需要始陸續再向銀行增貸至五百萬元,其增貸金額,並無法證明與購屋有關,該局乃按原始貸款金額佔全部貸款金額之借款比例計算購屋借款必須支付之利息,並減除核定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予以認列。
  為此,該局特籲請納稅人採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時,應注意稅法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徒增困擾。
(資料來源:20020809 賦稅署)

◎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非作為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其借款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處理,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借款購買土地,非作為興建廠房或營業上使用,其借款利息支出應以遞延費用列帳,待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處理,不得列為當年度利息費用。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之利息支出高達一仟多萬元,雖經該公司說明該借款資金係供購置供作營業使用之土地,惟實地勘查結果,該土地至今仍閒置未作營業使用,而被該局予以調整後計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百多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業者,勿將非作為營業上使用之土地借款利息,列報當年度利息費用,以免被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徒増徵納雙方困擾。
(資料來源:20020809 賦稅署)

◎北市財產稅違章案件裁罰基準定調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對於違反房屋稅條例第七條及契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之違章案件,應分別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及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裁處罰鍰,該處為配合財政部規定訂定統一裁罰標準,使稽徵作業有所依循,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臺北市房屋稅契稅違章案件裁罰基準﹂。 該處表示,其裁罰倍數規定如下:一、依房屋稅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除房屋領有使用執照或使用情形變更已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相關登記,所漏稅額逾五萬元者處0˙五倍罰鍰外,裁罰基準如左: (一)每年期漏稅額逾新臺幣一萬元至新臺幣五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0˙五倍罰鍰。 (二)每年期漏稅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前項﹁每年期漏稅額﹂係以每一納稅義務人單一層或單一戶所核算稅額為準。二、依契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除依財政部訂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裁罰外,裁罰基準如左: (一)短、匿報應納稅額每件逾新臺幣一萬二千元至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 (二)短、匿報應納稅額每件逾新臺幣十萬元者:1經通知於限期內補報者,處應納稅額一˙二倍之罰鍰。2經通知後逾限但於核定稅額前補報者,處應納稅額一˙五倍之罰鍰。3經通知後逾限仍未申報者,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三、本裁罰基準訂定之裁罰倍數所計算之罰鍰,以計至百元為止。您如尚有其他稅捐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八00二三六九六九,該處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資料來源:20020809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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