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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涉及虛報數量,如未涉及逃避管制者,該虛報部分按配額外稅率核計漏稅額 自今年元旦起我國加入世貿組織(WTO),開始履行減讓承諾,開放國內市場,為緩和因此所引起的產業衝擊,政府首次採用「關稅配額管理制度」,使部分產業能有合理調適時間。所謂「關稅配額」係指在一定期間內選定某些貨品預先設定額度(配額),在此額度內的貨物依照較低稅率課徵關稅,超過額度部分,儘管可以自由進口,但必須適用較高稅率課徵關稅。
目前實施關稅配額的貨物包括:豬腹脇肉、雞肉、豬雜碎、禽雜碎、鹿茸、液態乳、花生、紅豆、大蒜、乾香菇、乾金針、椰子、檳榔、香蕉、鳳梨、芒果、柚子、東方梨、柿子、桂圓肉、糖、鯖魚鰺魚及馧魚等二十二種農魚產品,在工業產品方面則有小汽車及其底盤。當廠商自世貿組織會員國進口上揭貨品時,如有虛報貨物之名稱、數量、品質、規格、產地等情形,即已違反了行政法上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倘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其有無虛報行為,悉以報單上原申報內容與實到貨物是否相符為認定標準。
虛報情節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規定,亦即實到貨物屬於:一、依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違禁品。二、依懲治走私條例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之大陸物品。四、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禁止或管制輸入之物品者,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轉據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除沒入貨物外並處貨價一至三倍罰鍰;如不涉管制規定,則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漏稅額二至五倍罰鍰,涉及虛報數量部分一律按關稅配額外稅率核計所漏稅額。 (資料來源:20020709 賦稅署) ◎提醒民眾注意不法集團利用假冒銀行名義之變造對帳單,或以手機簡訊等從事詐欺犯罪 財政部促請民眾提高警覺注意不法集團利用假冒銀行名義之變造對帳單,或以手機簡訊等從事詐欺犯罪行為。據財政部表示,近來接獲銀行提報有不法集團以自郵局或他處竊取而來之銀行對帳單或信用卡繳款通知書,經變造後誘騙指示銀行客戶或信用卡持卡人,將款項轉帳至其指定之銀行帳戶。或利用量販店或大型百貨公司之抽獎名單,以手機簡訊通知該等參與抽獎人員,聲稱對方已中獎,俟對方以手機連絡後,要求對方直接至指定銀行開戶存錢,並將中獎之應付稅額匯入其指定之銀行帳戶。該部表示,針對上述不法集團之詐騙行為,除已要求銀行應將該等詐騙手法明確通知客戶謹慎防範,並應將掌握之具體事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外,特別籲請民眾提高警覺。
財政部呼籲民眾於接獲疑似假冒銀行名義之變造對帳單,或該等詐騙之手機簡訊通知時,應確認該等資訊之真偽,以免為該等不法集團所乘受騙上當。另民眾若有需要查詢銀行相關資訊,該部已於金融局網站(http://www.boma.gov.tw/)之「相關金融網站/金融機構」專欄,列載該部核准之金融機構及其網址,可逕至該網站查詢,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709 賦稅署) ◎設定抵押權登記,除能舉證未收取利息,應核課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債務人提供不動產向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抵押權契約書載明借貸債權額及約定利息資料,除借貸雙方能舉證未收取利息所得,稽徵機關自得依據設定登記資料逕行核定債權人利息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規定,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應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另依行政法院七十年判字第一一七號判例,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有利息約定之抵押借款業已登記於公文書,稅捐稽徵機關對債權人即可作有按時收取利息之推定,茍債權人主張未收付實現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
該局有一案例,某甲提供房地為擔保向他人借貸,設定抵押權、登記權利價值債權額六百萬元,存續期間自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至一0三年十一月六日止,約定按各個債務契約約定利率計息,經該局依抵押權登記之權利價值六百萬元,並以未能提示各個債務契約,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之規定,計算核定利息所得為三十萬元【計算式:6,000,000×5﹪=300,000】,債權人某乙於行政救濟時主張僅出借五百萬元,利息未收取,經提示郵局存證信函及調解筆錄,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存證信函屬私文書陳述性質,調解書未經法院實體審查,尚不足認定為未收取利息之客觀證據,是不採認納稅義務人主張,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在案。
該局指出,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具有對世效力,納稅義務人若不能舉證證明未收取利息,稽徵機關依地政機關登記資料認定債權人利息所得,與綜合所得稅課徵採收付實現制並無違背,特提請債權人注意。 (資料來源:20020709 賦稅署) ◎按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專責執行以來,執行效能較以往更為迅速、確實,除加強對欠稅人所得、財產執行外,並對執行過程中符合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情事者,辦理拘提管收事宜。按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規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者。(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者。(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者。(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義務人逾前項限期仍不履行,亦不提供擔保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拘提管收之。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即會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呼籲各位納稅義務人,為免因強制執行影響己身信譽,甚至遭到拘提管收,切勿心存僥倖,依限繳納稅捐,方為上策。 (資料來源:20020709 賦稅署) ◎影像顯示器產業推動計畫 我國資訊電子產業過去十幾年來發展蓬勃,帶動影像顯示產業有良好發展基礎,以二○○一年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TFT-LCD)來看,我國產值達到新台幣一、二三四億元,居全球第三位,占全球市場二六.一%。網際網路的興起,資訊擷取與寬頻通訊的來臨,將使通訊、資訊、家電整合為下世代產品,使行動化資訊、電話系統、光資訊等技術成為未來產業發展之重要技術,而影像顯示器正是未來產品做為顯示之重要零組件。
我國未來五年影像顯示產業產值將達新台幣一兆三千七百億元,業界將投資新台幣三千五百億元,將有五座五代廠建置投入生產,為促使該產業發展,工業局特成立影像顯示產業推動辦公室,推動我國整體影像顯示產業發展,其主要工作任務有協助引進前瞻性技術、排除投資障礙促進投資、建立專利權統一協商機制及規畫有效的人才培育與引進人才;該辦公室下設行政企劃組、產業服務組、專案研究組,共同來負責推動影像顯示產業發展。
「影像顯示產業推動辦公室」以推動我國薄膜電晶液晶顯示器(TFT-LCD)成為全球第一位供應國為主要目標,辦公室將主動拜訪廠商,瞭解廠商需求,協助排除投資障礙,並提供必要協助;尋找國外技術資源與科技人才,協助廠商引進;建立產業專利地圖資訊,提供產業查詢,協助解決專利問題;規劃人才培訓,以提供產業需求;收集產業及市場資訊做為研擬發展策略參考。
「影像顯示產業推動辦公室」設立於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十八號六樓,聯絡電話02-25432268,傳真號碼為02-25432199,辦公室主任由工業技術研究院電子所所長徐爵民單任。 (資料來源:20020709 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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