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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票相關會計處理 一、金融機構原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買回之庫藏股,嗣因辦理轉換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庫藏股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隨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者,該金融機構仍應將其持股列為庫藏股票,作為股東權益之減項,而金融控股公司對該子公司持股亦應視同庫藏股處理;若金融機構原係持有其他參與轉換金融機構之股份,嗣因辦理轉換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者,應維持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至金融控股公司則應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九)台財證(六)第六九九五0號函規定,自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始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處理。
二、九十年度成立之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如非採用前揭會計處理,原則應重編九十年度財務報告,但財務報告已發送者,得自九十一年第一季(含)以後之財務報告始依上述方式處理,惟應於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重編以前年度報表,並於附註揭露上開事項。 (資料來源:20020409 證期會) ◎網路申報繳稅網域名稱變更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受理申報。為方便民眾網路申報繳稅,本年度新增加簡化認證作業。茲以自然人及法人機構分述如下:
一、自然人辦理網路申報作業,不下載所得及稅籍資料者,增加簡便之申報管道:由納稅義務人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口名簿戶號作為識別碼,經過檢核後即可上傳申報資料。
二、法人機構辦理網路申報作業,增加網際網路線上申請密碼之作業方式:納稅義務人於報稅網站輸入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BAN)及負責人或扣繳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IDN),經網路線上檢核無誤後,即可申請報稅密碼,俾供法人機構進行網路申報作業。
該局呼籲,網路報稅網域名稱自五月一日起更改為http://tax.nat.gov.tw目前仍由網路報繳稅網站(http://www.itax.com.tw)提供密碼申請功能。此外,今年起首度採用信用卡繳稅。網路繳稅及利用網際網路取得授權號碼之信用卡繳稅網域名稱為http://paytax.nat.gov.tw,該局籲請民眾多加利用。 (資料來源:20020409 賦稅署) ◎應如何解除限制出境之方法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部分納稅義務人洽詢該局有關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已函請財政部核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負責人出境,惟因公司財力週轉不足暫無力繳清欠稅,除此之外,有無其他通融方式可予解除限制出境,以維持公司正常之運作。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個人在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一百萬元以上),得由司法機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其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另外在「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中,對於應解除出境限制亦有如下的規定:
一、已繳清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
二、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依本辦法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五、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該局指出,欠稅人一旦遭限制出境,欲解除出境限制的方法,除了繳清稅款一途外,仍可採提供相當擔保的方式來辦理解除出境限制。至於擔保品的種類以易於變現為原則,在「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中亦有明確的規定,其範圍包括:1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2、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3、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4、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資料來源:20020409 賦稅署) ◎遺產稅、贈與稅之抵稅實物變價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情事,應按比例計算其應退還之價額 財政部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抵繳稅款之案件,於抵繳實物變價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情事,應參照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就賣得價款,按抵繳時抵繳實物全部價額超過稅額部分佔抵繳實物全部價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退還之價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以實物抵繳應納稅款者,用以抵繳之實物…..。其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者,應俟實物處理變價後,就賣得價款,按抵繳時超過稅額部分佔抵繳實物全部價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退還之價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所明定。遺產稅抵繳案件,於實物處理變價後,如發生應退稅款情事,雖發生退稅之時點,與前揭細則規定略有不同,惟其結果仍產生抵稅實物價額超過應納稅額之情形,因此,宜參照前揭規定比例計算應退稅款退還。 (資料來源:20020409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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