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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1/09

內  容  索  引:

◎李先生來電詢問:「結婚當年度採單獨申報可否申報扶養配偶之父母?」

◎兩稅合一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實施後,營利事業遇有補繳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如何處理呢?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因欲分配股利而詢問相關內容。

◎櫃檯買賣中心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等案

◎重購或出售之工廠用地,廠房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可按該廠房供自營工廠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依規定辦理退稅

◎核釋支領一次退職所得公(政)務人員退職服務年資之認定及退職所得之扣繳義務人

◎吳先生詢問:其所經營之公司今年有外匯交易所得,是否需申報課稅?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暨「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乙案

◎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雖事先報備仍應處罰

◎問:公司之帳簿及憑證保管時間為何?又應保管之憑證包含範圍為何?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一月底前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另稽核人員應有進修記錄,其相關規定如下:

◎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有無限制?

◎問:公務人員可否擔任本公司董監事?

◎問:附退貨權之銷貨,會計處理程序為何?

◎問:展覽品進出口之報關程序為何?

◎問:夫妻間之財產移轉,是否應計贈與稅?

精  采  內  容:

◎李先生來電詢問:「結婚當年度採單獨申報可否申報扶養配偶之父母?」

李先生來電詢問:「結婚當年度採單獨申報可否申報扶養配偶之父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如下:依現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結婚或離婚當年度,可自行估算,選擇合併或單獨申報,以最有利之方式申報,另納稅義務人結婚當年度仍可申報扶養配偶之父母,因為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之關係不會因為選擇與配偶分開申報而改變,但納稅義務人須注意配偶之父母須年滿六十歲或雖未滿六十歲但無謀生能力,才能符合被扶養之資格。
(資料來源:20020109 賦稅署)

◎兩稅合一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實施後,營利事業遇有補繳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如何處理呢?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因欲分配股利而詢問相關內容。

兩稅合一自八十七年一月一日實施後,營利事業遇有補繳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如何處理呢?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因欲分配股利而詢問相關內容。
  該局表示,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前揭情形係當作補繳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是營利事業為分配股利而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之累積未分配盈餘時,將該補繳屬八十六年度或以前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列為補繳年度之所得稅費用者,並無不合,稽徵機關並不會予以調整。
(資料來源:20020109 賦稅署)

◎櫃檯買賣中心修正「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等案

一、櫃買中心函報內容摘略:
(一)因應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修正後,將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常(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由原一個月(十五日)延長為六十(三十)日,依現行「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公司需於股東常(臨時)會停止過戶日前二十二(二十七)日前將相關資料公告並函告櫃買中心,是上櫃公司約需於股東會開會日前三到四個月前向櫃買中心申報相關資料,對發行公司股務相關作業造成困擾,而此對櫃買中心資訊申報作業及興櫃股票審查準則亦有相同情形。
(二)櫃買中心經與證交所、集保公司及股務協會開會研商後,擬將現行股東會申報時間由二十二(二十七)日縮短為十二個營業日。為顧及上市(櫃)公司海外轉投資事業查帳時間所需,公司得採二階段作法申報股東會開會事宜:第一階段於股東會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申報股東會日期、事由,第二階段於股東會開會日前至少四十日將年度決算表冊承認案、年度盈餘分配案、增資案暨董事會議事錄予以申報及公告。
(三)櫃買中心爰配合修正「業務規則」第十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等規定。
二、為配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將公開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間予以提前,證交所於日前已陳報修正該公司「上市公司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及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有關股東會公告事項之規定,將公告期限縮短為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並增訂但書規定,公司於有特殊情況時,得採二階段公告(即先行公告股東會日期等,而於股東會前至少四十日再公告股息、紅利等權利內容),並經本會准予備查在案。於本案,因櫃買中心對上櫃公司原亦有相同於證交所之規定,故為配合前揭公司法修正,櫃買中心爰同證交所將有關股東會公告之規定予以修正,將公告期限縮短為停止過戶日前十二個營業日及採二階段公告方式,是本案就櫃買中心「業務規則」第十條、「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等修正規定,本會七日准予備查,俾使上市(櫃)公司得同步作業。
(資料來源:20020109 證期會)

◎重購或出售之工廠用地,廠房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可按該廠房供自營工廠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依規定辦理退稅

財政部表示,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或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為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明定。惟有關同一樓層部分供自用住宅、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如何課徵土地增值稅,前經該部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決議:同一樓層房屋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其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該房屋座落基地得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亦準用前項規定。
  財政部說明,由於自營工廠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之重購退稅同列於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其立法意旨均在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實際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營工廠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營工廠用地或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故准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因此,二者宜有一致之認定標準,故重購自營工廠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重購或出售之工廠用地上,同一樓層廠房僅部分供自營工廠使用,如該部分與非供自營工廠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可按土地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適用上開規定辦理退稅。
(資料來源:20020109 賦稅署)

◎核釋支領一次退職所得公(政)務人員退職服務年資之認定及退職所得之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日前核釋,支領一次退職所得之軍、公、教及政務人員,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有關﹁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實際服務年資為計算標準。所稱﹁實際服務年資﹂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 曾任由公庫支給薪給之職務之服務年資計算之。但前已領取退離職給與或曾任技工、工友之年資,如已辦理退職領取退職金者,是項年資應不予計入。
二、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以經採認併計之公私立學校服務年資合併計算。
三、 軍、公、教及政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退休︵伍、職︶,其退職服務年資中屬退撫新制實施後之服務年資部分,仍應併入前項﹁實際服務年資﹂計算之。
  財政部同時指出,由於現行銓敘部退休︵職︶人員退職所得之發放,已改由各發給機關自行辦理,故規定政府各級機關給付退職所得時,應以﹁發給機關﹂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為扣繳義務人依法辦理扣繳。所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依該部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台財稅第八八一九二四三二三號函規定,由各機關首長自行指定之。機關已在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或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扣繳義務人﹂欄載明扣繳義務人者,視為該機關首長指定之扣繳義務人;未經指定者,以機關首長為扣繳義務人。
  財政部表示,有關政府機關給付公︵政︶務人員一次退職所得時,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第一款規定計算所得額時,退職服務年資應如何認定及退職所得應由何單位辦理扣繳事宜問題,因涉及退休︵職︶人員退職所得發放實務作業,經銓敘部邀集相關單位開會研商並獲致共識後,再由財政部依據會商結論作成上開規定,以利各機關適用。
(資料來源:20020109 賦稅署)

◎吳先生詢問:其所經營之公司今年有外匯交易所得,是否需申報課稅?

吳先生詢問:其所經營之公司今年有外匯交易所得,是否需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從事外匯交易之所得應依法申報課稅。按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外匯交易所得亦構成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並未有免稅規定,營利事業自應依法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外匯交易之目的一般有:一、因營業、投資、理財活動產生的外匯收支。二、避險。三、賺取外匯價差。不論交易目的為何,所產生的所得均屬營利事業所得中的兌換盈益;所發生的損失屬營利事業所得中的兌換虧損。惟兌換盈益或虧損之列報應以實現者為準,其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發生的帳面差額,則免予列報。
近年來因外匯交易甚為頻繁,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交易所產生的兌換損益,應依規定列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109 賦稅署)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暨「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乙案

台灣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暨上市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每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應申報事項貳案,除依修正下列事項外(「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五日內申報相關事項乙節,考量實務於每年度終了後五日內執行上確有困難,請修正為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餘本會四日准予備查,另請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五日內申報相關事項乙案,考量實務上於每年度終了後五日內申報確有執行之困難,修正為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並請訂明應申報事項。
(資料來源:20020109 證期會)

◎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雖事先報備仍應處罰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營業人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處報備,雖然經查並無涉嫌逃漏稅情事,但因該行為已影響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進銷勾稽作業之困難,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罰。
該處舉例指出:有總公司甲與其分支機構乙、丙、丁三家分公司,因會計部門作業疏忽,誤將申請購買的統一發票互調使用,雖已主動向各自所屬之稅捐機關報備,也未涉及逃漏稅問題,但還是要依法處以罰鍰。
稅捐處表示,依最近該處復查委員會會議紀錄附帶決議,有關此類案件參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第四點規定,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所定最低罰鍰新台幣三、000元裁處︵原裁處九、000元︶,因此,該處再籲請營業人要特別注意,以免無謂受罰。
(資料來源:20020109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問:公司之帳簿及憑證保管時間為何?又應保管之憑證包含範圍為何?

答:本所依相關法規彙集有關規定如下: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第 26 條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因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毀或滅失,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前項帳簿,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按序縮影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帳簿得予銷燬。但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帳簿,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
複卬提供。

第 27 條
營利事業之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前項會計憑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後,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得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以縮影機或電子計算機磁鼓、磁碟、磁片、磁帶、光碟等媒體將會計憑證按序縮影或儲存後依前項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憑證得予銷燬。但主
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時,如須複印憑證及有關文件,該營利事業應負責免費複印提供。


法規:商業會計法
第 36 條
會計憑證,應按日或按月裝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其為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予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第 38 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第 71 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第 75 條
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不設置帳簿者。但依規定免設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撕毀帳簿頁數或毀滅審計軌跡者。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不依期限保存帳表憑證者。
四、不依第六十五條規定如期辦理決算者。
五、違反第六章、第七章規定編製內容顯不確實之決算報表者。
六、拒絕第七十條所規定之檢查者。


名  稱: 稅捐稽徵法

第 11 條
依稅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之憑證及給予他人憑證之存根或副本應保存五年。

法規:商業會計法

第 15 條
商業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 16 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左:
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另「會計制度」中亦訂有會計憑證的章節,可自行參考。
(資料來源:2002010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一月底前申報內部稽核人員名冊,另稽核人員應有進修記錄,其相關規定如下:

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85) 台財證 (稽)字第02666號
發文日期:民國 85 年 08 月 17 日
資料來源:證券管理 第 14 卷 9 期 90-91 頁
相關法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要點 第 19 條
要  旨: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相關補充規定

主 旨: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乙份暨
內政部稽核人員相關補充規定,請確實依規定辦理,請 查照。 (本實施
要點有關之附表,因限於篇幅不再在此刊出,敬請原諒)
公告事項:一 為健全證券市場稽核體系,爰修正首揭要點,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生
效。另本會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82) 台財證 (稽) 第○一五一一
號函有關「上市及上櫃公開發行公司應另行委託會計師評估內部稽核
作業績效應理須知」同時廢止,不再適用。
二 為提昇內部稽核人員之稽核品質與能力,爰再補充規定如下:
(一) 公開發行公司新進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
參加本會或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十五小時以上專業
訓練,在職人員每年亦應有六小時以上專業訓練。
(二) 上市及上櫃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大專院校畢業或內部稽核師資格考試及格或至少需有三年之上市
或上櫃公司之業務經驗。
2 至少應服務本公司一年 (最近) 以上之業務經驗或曾任其他上市
、上櫃公司稽核工作之服務期間在一年以上者,或曾任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工作之服務期間在二年 (最近) 以上者,或擔任公開發
行公司稽核工作服務期間在三年以上者。
3 應有完整品德操守,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
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
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 該上市或上櫃公司採用電腦化資訊系統處理作業者,內部稽核人
員對其稽核之作業應熟諳電腦內部控制知識。
(三) 上市公司至少應聘用二位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上櫃公司則至少應聘
用一位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三 檢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實施要點」乙
份。
(資料來源:2002010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有無限制?

答: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彙總相關限制條文如下:

第 15 條
非屬徵求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除有第十六條情形外,所受委託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其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者,應於股東會開會日前檢附聲明書及明細報表 (附表九) 二份,並於委託書上簽章送達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聲明書應載明其受託代理之委託書非為自己或他人徵求而取得。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日前,將受託代理人代理之股數,彙總編造表冊 (附表十) 備置於公司營業處所,供股東查閱。並於股東會開會後五日內彙整第一項之聲明書及明細報表 (附表十一) 報請本會備查。

第 16 條
股務代理機構亦得經由公開發行公司之委任擔任該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之受託代理人;其所代理之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項規定委任股務代理機構擔任股東之受託代理人,以該次股東會並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議案者為限;其有關委任事項,應於該次股東會委託書使用須知載明,並將契約副本向本會申報。
股務代理機構受委任擔任委託書之受託代理人者,不得接受股東全權委託;並應於各該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開會完畢五日內,將委託出席股東會之委託明細、代為行使表決權之情形 (附表十二) 及其他本會所規定之事項向本會申報。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第一項業務應維持公正超然立場。


第 21 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受三人以上股東委託之受託代理人,其代理之股數除不得超過其本身持有股數之四倍外,限制如下:
一 受託代理人係董事或監察人候選人或該次股東會無選舉董事或監察人之議案者,其代理股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
二 受託代理人係支持他人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其得代理股數不得超過 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前項受託代理人有徵求委託書之行為者,其累計代理股數,不得超過第二十條規定之股數
(資料來源:2002010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公務人員可否擔任本公司董監事?

答:本所彙總有關規定如下:
名稱: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8撤職。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資料來源:2002010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附退貨權之銷貨,會計處理程序為何?

答: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表編製準則第十一條規定如下:

附退貨權之銷貨,除同時符合左列規定,得於銷貨時認列銷貨收入並預提備抵銷貨退回外,應作寄銷處理。
1 銷貨價格在銷售時相當固定。
2 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受是否能將產品再出售之影響。
3 買方支付價款之義務,不因產品遭竊、毀損或滅失而改變。
4 買方與賣方為兩個真正之經濟個體。
5 賣方無重大義務,協助買方推銷產品。
6 未來退貨之金額能合理估計。
銷貨退回及折讓,應列為銷貨收入之減項。
(資料來源:2002010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展覽品進出口之報關程序為何?

答:我國有關國外展覽品之進、出口規定,詳下列之關稅條文;惟出口數量多,復運進口之數量少的情形,海關多不過問,故只要進出口之品項相同,貨物均能順利入關;另有關發票開立部分,請詳早上傳真之營業稅法第七條疑議事項處理方式,於無法取得外匯收入憑證時,僅可申報二聯式發票。
關稅法─第三十條之一
貨樣、科學研究用品、工程機械、攝製電影、電視人員攜帶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儀器、工具、展覽物品、藝術品、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政府機關寄往國外之電影片與錄影帶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類似物品,在出口後一年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者,免徵關稅。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在出口後一年內或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進口之免稅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聲明在規定限期內原貨復運進口:進口報關時,應在進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並敘明原出口口岸、日期、運輸工具名稱、出口報單號碼,以憑核對。
前項貨物,如因事實需要,須延長復運進口期限者,應於復運進口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原出口地海關申請核辦,其復運進口期限,如原係經財政部核定者,應向財政部申請核辦。
(資料來源:2002010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夫妻間之財產移轉,是否應計贈與稅?

答: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
(資料來源:20020109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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