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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扣繳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扣繳及申報是營利事業處理稅務事項中極重要的一環,面對各項不同類別之給付行為,扣繳義務人應注意按照稅法及扣繳率表等相關規定辦理。該局在進行例行性扣繳檢查時,仍發現有部分扣繳單位對於最普遍之薪資所得亦有產生短漏報扣繳稅款及未申報扣免繳憑單等違章情事。
該局說明,薪資所得就是因就業而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各種收入,亦即基於僱傭關係而取得之勞務報酬,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各種補助費(如教育補助費)、其他給與(如車馬費)等。上述所稱「僱傭關係」係指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亦不得未經同意即以第三人代服勞務。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薪資時,應視所得人之身分、提供勞務地點等不同條件,適用下列之規定辦理扣繳並申報扣免繳憑單:
一、 所得人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按「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及「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辦理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十,二者擇一辦理。
二、 所得人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按給付額扣取之二十。
三、 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所得稅款後,免再填報扣繳憑單。
四、 公司派往國外分支機構服務之員工,在國外提供勞務之薪資,非屬中華民國境內之來源所得,不須課稅,安家費亦可免稅,但如果國外無分公司或非承辦國外機械安裝工程及技術服務而派駐國外,則僅係出差性質而已,應不可免稅。
五、 聘僱外籍員工,依聘僱契約、居留證、護照有效簽證期間已逾一百八十三天以上者,除非第一年係於下半年入境受僱,否則自始即可按居住者之身分扣繳。
六、 大陸地區之個人應適用境內居住者按給付總額百分之十扣繳率就源扣繳。
該局同時指出,對於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之薪資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的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者,如該非固定薪資係合併固定薪資一次給付,可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額;如非合併一次給付,固定薪資部分應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非固定薪資部分則另行扣取百分之六。至於薪資受領人的兼職薪資所得,則一律按給付額扣繳百分之六。 (資料來源:20011109 國稅局) ◎已移送法院(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不受五年徵收期間限制。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表示其欠稅已超過五年,可否註銷稅款並解除限制出境?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稅捐的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應徵收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欠稅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因繫屬法院(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中,則不受已逾五年徵收期間的限制,亦即仍應繳納該筆稅款,在未繳清稅款前,並不得解除限制出境。
因此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各稅繳款書,請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移送法院(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除繳交稅款外,還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執行費等,且稅額如超過限制欠稅人(五拾萬元)或欠稅營利事業(一百萬元)入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金額標準還將被限制出境,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20011109 國稅局) ◎違反稅法之行為若出於故意固應受罰,即使僅有過失,亦不能免罰。 納稅人如漏報所得違反所得稅法規定,接到稽徵機關補稅或裁處罰鍰等繳款書時,先別生氣,應先了解補稅原因,且雖無逃漏之故意,也不得免罰,縱使提起行政救濟亦無實益。
北區國稅局對一般民眾因漏報所得被處罰鍰提起行政救濟,最常主張免罰的理由歸納如下:
一、因未收到扣繳憑單,致漏報所得或未辦結算申報。依規定有所得即應申報,民眾應於結算申報前向扣繳單位查詢申請補發。
二、夫妻分居致未合併申報。依規定夫妻雙方所得應合併申報,如因事實上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應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始可免責。
三、納稅人委託他人代辦申報而發生漏報行為。民眾雖委託他人代為申報,效力及於本人,如有漏報仍需受罰。
四、不知受扶養親屬有所得而漏報,亦應受罰。
五、納稅人誤解「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之規定,將夫妻所得分開申報。
該局指出,依據大法官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違反稅法之行為若出於故意固應受罰,即使僅有過失,亦不能免罰。該局並籲請納稅人接獲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書時,如有疑義,可先打電話查詢以便迅速處理,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資料來源:20011109 國稅局) ◎台銀自十一月九日起調整新台幣存款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 台銀自十一月九日起調整新台幣存款利率及基本放款利率(詳見台銀網頁( http://web.bot.com.tw/board/Detail.asp?sno=97) (資料來源:20011109 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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