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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8/02/08

內  容  索  引:

◎客戶取得成本處理疑義

◎反向收購下財務報表表達疑義問題

◎客戶取得成本處理疑義企業為取得新客戶,可能推出促銷方案,或者行銷所需,而發生相關支出。實務上常見之例為電信業者為吸引顧客加人各項電信資費方案而給付予經銷商之開通門號佣金(或續約門號佣金)。試問:該等支出之會計處理為何?

精  采  內  容:

◎客戶取得成本處理疑義

Q:企業為取得新客戶,可能推出促銷方案,或者行銷所需,而發生相關支出。

實務上常見之例為電信業者為吸引顧客加入各項電信資費方案而給付予經銷商
之開通門號佣金(或續約門號佣金)。試問:該等支出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以下簡稱IFRS15)第91及92段之規定,企業若預期可回收其取得客戶合約之增額成本,應將該等成本認列為資產。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係企業為取得客戶合約所發生且若未取得該合約則不會發生之成本。另依IFRS15第
BC301段之說明,該取得成本應能清楚辨認係與一合約明確相關。當企業為取得客戶合約而支付予第三方時,如符合前述規定,應將該等成本認列為資產(採用IFRS15第94段所述之實務權宜作法者除外)。
企業判斷取得成本之可回收性之指標包括(但不限於)過去歷史經驗、收取保證金或預收一定之費用等。

二、依IFRS15第70段之規定,付給客戶之對價包括企業對客戶(或對自該客戶購買企業商品或勞務之其他方)所支付(或預期支付)之現金金額。企業應將付給客戶之對價作為交易價格及收入之減少,除非對客戶之支付係用以換得客戶移轉可區分之商品或勞務予企業。問題所述之支出若係給付現金予客戶,則係屬付給客戶之對價,應依IFRS15第70至72段之規定處理;若該等支出係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企業應判斷其是否係屬客戶合約中之履約義務,對客戶合約中之履約義務,企業應依IFRS15之相關規定,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履約義務。
(資料來源:20180208 會計人電子報738)

◎反向收購下財務報表表達疑義問題

背景
一、A公司為依照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為境外公司。A、B公司目前並無投資關係存在且非屬共同控制下之個體。

二、A公司以發行新股方式,將B公司納人為100%持股之子公司,A公司及B公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以下簡稱IFRS3)第B13至B18段之規定辨認收購者後,判斷屬反向收購之情況。

三、IFRS3第B2I至B22段已說明反向收購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編製與表達;惟A公司及B公司於股份轉換後均未消滅,而係以母子公司形式存在。收購當年度及續後年度,A公司合併報表應如何表達?

Ans:企業合併之法律形式並不影響其經濟實質之會計處理。在反向收購之情況下,不論被收購公司是否消滅,皆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3號「企業合併」第B21至B22段之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若屬反向收購,收購時A公司之資產負債各項目應調整為公允價值。
(資料來源:20180208 會計人電子報)

◎客戶取得成本處理疑義企業為取得新客戶,可能推出促銷方案,或者行銷所需,而發生相關支出。實務上常見之例為電信業者為吸引顧客加人各項電信資費方案而給付予經銷商之開通門號佣金(或續約門號佣金)。試問:該等支出之會計處理為何?

Ans:

一、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以下簡稱IFRSI幼第91及92段之規定,企業若預期可回收其取得客戶合約之增額成本,應將該等成本認列為資產。取得合約之增額成本係企業為取得客戶合約所騷生且若未取得該合約則不會騷生之成本。另依IFRS15第BC301段之說明,該取得成本應能清楚辨認係與一合約明確相關。當企業為取得客戶合約而支付予第三方時,如符合前述規定,應將該等成本認列為資產(採用IFRS15第94段所述之實務權宜作法者除外)。企業判斷取得成本之可回收性之指標包括(但不限於)過去歷史經.驗、收取保證金或預收一定之費用等。

二、依IFRS15第70段之規定,付給客戶之對價包括企業對客戶(或對自該客戶購買企業商品或勞務之其他方)所支付(或預期支付)之現金金額。企業應將付給客戶之對價作為交易價格及收入之減少,除非對客戶之支付係用以換得客戶移轉可區分之商品或勞務予企業。問題所述之支出若係給付現金予客戶,則係屬付給客戶之對價,應依IFRS15第70至72段之規定處理;若該等支出係移轉商品或勞務予客戶,企業應判斷其是否係屬客戶合約中之履約義務,對客戶合約中之履約義務,企業應依IFRS15之相關規定,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履約義務。
(資料來源:20180208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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