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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1/04/08

內  容  索  引:

◎按月移動加權平均法改為按日加權平均法是否屬於會計原則變動

◎車輛分期付款業務之會計處理

◎附買回條件交易之會計處理

◎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之疑義

◎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損益認列會計處理疑義

◎折舊攤提與利息費用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按月移動加權平均法改為按日加權平均法是否屬於會計原則變動

Q:存貨評價由按月移動加權平均法改為按週(按日)甚或逐筆移動平均法,是否屬於會計原則變動?

A: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4段規定:「會計原則變動係指由原採用之會計原則改用另一會計原則。」此處所稱之「會計原則」,泛指原則、程序及應用方法等。問題所述存貨計價由按月移動加權平均法改為按週(按日)甚或逐筆移動平均法,為計算程序之改變,故屬會計原則變動。
(資料來源:20110408 會計人電子報390)

◎車輛分期付款業務之會計處理

Q:
一、甲公司係一般租賃業者,主要係從事車輛之分期付款銷貨業務,甲公司所承作分期付款業務之現銷價格與銷貨成本間並無差價,此交易性質與直接融資型租賃相同。

二、甲公司承作車輛分期付款業務時,亦同時提供客戶相關保險費之分期付款服務,亦即由甲公司先代客戶墊付保險費,再加計利息並於分期付款期間分期向客戶收回。保險費分期付款係車輛分期付款交易之附屬業務。

三、甲公司所承作之車輛分期付款業務多係透過一般車輛經銷商,或其業務員代為招攬,甲公司係透過經銷商或業務員招攬分期付款業務,所支付之佣金係為獲取分期付款利息收入。

試問:

(一)甲公司就此類分期付款交易應否比照直接融資型租賃之帳務處理僅分期認列利息收入,以合理反映交易實質並避免虛增銷貨收入及成本?

(二)甲公司得否將應收代付保險費及加計之利息認列為應收分期款,再將未實現利息收入按利息法分期認列利息收入?

(三)甲公司所支付之仲介佣金得否遞延認列,按分期付款期間平均攤提?

A:

一、甲公司主要業務為提供欲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輛之消費者之貸款業務,藉以從中獲取利息收入,與一般買賣性質不同,較接近於融資貸款。若以分期付款之帳務處理則會產生同時虛增銷貨收入與銷貨成本之結果,故交易發生時應僅認列未來應收之融資款項並承認未實現利息收入,未實現利息收入於嗣後依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

二、公司替客戶代墊保險費予保險公司,再於分期付款期間加計利息收回之應收款,得併入分期款中表達或單獨列示。

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60段規定,費損通常與直接攸關之收益項目同時認列。因此,車輛分期付款業務中支付予經銷商或其業務員招攬分期付款之佣金,係屬直接之成本,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應將佣金成本予以遞延,並於利息收入認列期間攤銷,依利息收入認列比例認列為佣金費用。
(資料來源:20110408 會計人電子報390)

◎附買回條件交易之會計處理

Q:A公司將所持有之土地賣給第三人,並於交易合約中約定,該子公司若未能於某特定時點前辦理地目變更,則A公司需將該土地按交易價格加計利息買回。試問:A公司從事之附買回條件交易是否可於出售時即承認處分利益?

A:由於A公司從事之附條件土地交易其特定條件尚未成就,且該條件非買賣雙方所能控制,故不符合收益實現原則,而應視為融資,俟條件成就時始得視為出售,認列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20110408 會計人電子報390)

◎財務預測基本假設變動之疑義

Q: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錯誤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時企業應如何處理?

A:
一、企業管理當局編製財務預測時,應本誠信原則,由合適人員蒐集合理可用之最佳資訊作為建立適當假設之依據,所謂合適人員通常係指對企業及產業有充分之認識,且對生產、行銷、會計、財務、研究、環保、工程或其他方面具有專長之人員。

二、企業管理當局發現財務預測有錯誤時,應先考慮是否誤導使用者之判斷。如有誤導之可能時,應公告說明該錯誤及原發布之資訊已不適合使用,並儘速重新公告修正後之預測資訊。

三、當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而對財務預測有重大影響時,企業管理當局應更新財務預測,並說明更新之理由,更新時,應重新分析關鍵因素及基本假設。如無法立即發布更新之財務預測時,仍應公告原先發布之財務預測已不適合使用及其理由。
(資料來源:20110408 會計人電子報390)

◎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損益認列會計處理疑義

Q:
甲公司投資持有A公司股權20%,採權益法評價, A公司發生之虧損而致其淨值為負數,惟甲公司未擔保A公司之債務或有其他財務上之承諾,亦無證據顯示A公司將於未來短期內回復獲利之營運,因此甲公司對A公司之長期投資之帳面餘額以降至零為限。試問:

一、本年度甲公司合併乙公司,甲為存續公司,合併前乙公司亦持有A公司股權10%,合併後持股比例為30%,甲公司應如何做此長期股權投資之會計處理?

二、A公司於本年度辦理現金增資,則甲公司認購A公司本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由於A公司淨值為負,甲公司應先將合併增加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之規定彌補認列過去未認列之投資損失,彌補後尚有餘額時,始按第五號公報第43段規定處理。

二、甲公司認購A公司本年度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時,應先按第五號公報第50段規定處理,增加之長期股權投資應依第五號公報第32段規定彌補認列過去未認列之投資損失,彌補後尚有餘額時,應依權益法繼續處理。
(資料來源:20110408 會計人電子報390)

◎折舊攤提與利息費用之會計處理

Q:
甲公司為增產而擴建廠房設備,惟因當地居民抗爭致使無法開始投入生產。甲公司於該等廠房設備尚未投入生產期間之折舊提列與相關利息費用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甲公司增建之廠房及設備於尚未投入生產之期間,應將發生閒置之固定資產轉列適當科目並繼續提列折舊,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評估減損。

二、相關之利息費用應根據合理基礎做最佳之估計。就本問題而言公司應以現有合約利率估計相關之利息費用,俟與銀行協商確定貸款利率後再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
(資料來源:20110408 會計人電子報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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