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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造船舶工程尚未開工,是否認列或有損失。 Q :甲造船公司與乙公司訂定承造船舶工程合約。由於建造工程之排程,以致該工程於簽約後一段期間始進行建造(一般約八個月以上,最長可達十八個月)。因收益與成本在簽約後受不同幣別匯率變動之影響,使估計之工程損益增減差距頗大。另因造船工程備料期間需時較長,原料價格波動起伏甚鉅,故估計成本與實際成本差異亦大。甲造船公司對此等成本與收益變動之會計處理尚有疑義。試問:造船業之造船工程合約在資產負債表日尚未開工,其可能產生之損益是否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處理?
A :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第15段規定,凡或有損失同時符合下列兩種情況者,應認列其損失:(1)相關事項之發展很有可能確定在資產負債表日資產已經受損或負債已經發生者,及(2)損失金額(應扣除可獲得補償之金額)得以合理估計者。
二、甲公司與業主所訂造船工程合約,如符合前述條件,應估計損失予以入帳;如無法合理估計損失之金額,依前揭準則第16段規定,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損失之性質,並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 (資料來源:20100608 會計人電子報348) ◎預售房地之交易,嗣後遭大量訂戶因故要求換屋或退屋之會計處理。 Q:
甲建設公司於95年度預售房地一批並採完工比例法認列預售房地損益;該房地已於97年度完工,部分訂戶已辦妥房地過戶手續;惟嗣後於98年中發生大量訂戶因財務困難及其他外在之原因,無法繳足鉅額銀行貸款,而向建設公司請求購回原屋,或交換坪數較小之成屋。
試問:
上述大量退屋或換屋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甲建設公司預售房地一批依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嗣後大量客戶要求換屋或退屋且該建設公司又予同意,依會計學理於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之年度,該建設公司宜依據過去經驗或目前事實情況,於必要時提列適當之備抵銷貨退回。
二、甲建設公司之情況如非屬管理當局所能控制致發生大量退屋或換屋情事,該公司得於退屋或換屋年度按銷貨退回處理。
三、上述售屋、換屋或退屋如涉及不當安排,則應追溯重編以前年度財務報表,不得於退屋或換屋年度認列銷貨退回或非常損失。 (資料來源:20100608 會計人電子報348) ◎建設公司建屋銷售之會計處理。 Q:建設公司若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其營業成本及管銷費用如何攤計?又工程損益如何認列?
A:
一、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依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若能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依本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其售屋利益:
1. 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2. 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3. 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4. 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5.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6. 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建設公司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建屋預售,若建設公司之工程總成本可合理預估,同時符合上述六條件,依本會(79)基秘字第059號函,亦得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二、管理費用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房屋預售期間所發生之推銷費用,基於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應予遞延,並按完工比例轉列費用。 (資料來源:20100608 會計人電子報348) ◎利息資本化及相關折舊提列之會計處理。 Q:
一、某乙公司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間向甲公司購得A廠房及其土地。甲公司將原A廠之設備搬遷至其B廠,但因B廠原有廠房空間若再增納A廠設備,勢必不足,故需增建部份新廠房,預估增建及搬遷工程約需半年時間,所以雙方於買賣合約中為保障雙方權益,遂有特殊約定如下:
1. 乙公司先付總價80%,並將該土地及廠房過戶至其名下。
2. 甲公司需於九十七年九月底前完成移交廠房、土地,並於移交手續辦妥後,乙公司始付尾款20%。
二、上述廠房及土地之過戶日為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而乙公司對該土地及廠房,所進行之工作為:
1. 聘建築師重新測量設計規劃,並準備自該廠房移交後,進行增建工程。
2. 積極洽機器製造廠商,訂購機器設備。
三、乙公司於前述付總價款80%時,有部分資金係向銀行融資(非專案性)。因此,遂產生利息資本化等問題。
試問:乙公司應於何時停止利息資本化?又應於何時始予提列折舊?
A:
一、乙公司購得A廠房及其土地,應於何時停止利息資本化應視增建工程是否影響新購買廠房之可使用狀態而定。如增建工程影響所購買廠房之使用狀態,則應俟增建工程完成,始可停止利息資本化;否則,應於新購買廠房移交時,即停止利息資本化。
二、土地及廠房過戶至移交手續辦妥期間,如同時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第8段規定之條件,則應將利息資本化。
三、固定資產應於達可使用狀態及地點時,即應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20100608 會計人電子報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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