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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06/08

內  容  索  引:

◎代辦工業區開發代墊利息及代辦費收入之會計處理疑義。

◎具賣回權之轉換公司債會計處理。

◎企業合併疑義。

精  采  內  容:

◎代辦工業區開發代墊利息及代辦費收入之會計處理疑義。

Q:

甲公司受地方政府委託進行工業區開發,相關代辦費收入及代墊利息應於何時認列收入?

A:

一、有關代辦費收入之會計處理:

1.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8段規定,當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能合理估計時,應以資產負債表日交易之完成程度認列收入。所謂交易結果能合理估計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2)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3)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及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4)交易於資產負債表日之完成程度能可靠衡量。

2.同號公報第29段規定,當企業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無法合理估計時,收入之認列應考慮已發生成本回收之可能性。若已發生成本很有可能回收時,應就預期可回收之已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若已發生成本非屬很有可能回收時,不應認列收入,且該已發生成本仍應於當期認列為費用。

3.若企業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估計發生虧損時,應立即認列損失。但如以後年度估計虧損減少時,應將其減少數沖回,作為該年度之利益。

二、有關代墊利息之會計處理:

同號公報第32段規定,企業因他人使用其資產而產生之利息、股利及權利金等收入,應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認列:

(1)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2)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故代墊利息應依此規定及合約實質內容判斷,認列應收款及相關收入。
(資料來源:20090608 會計人電子報298)

◎具賣回權之轉換公司債會計處理。

Q:甲公司發行具有賣回權之轉換公司債,試問於下列情況之會計處理為何:

一、若公司債賣回權逾期未執行,甲公司應如何處理已認列之賣回權?

二、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公司債到期前要求轉換時,甲公司記錄普通股之基礎為何?



A:

一、若公司債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之市價高於約定賣回價格,甲公司應將賣回權之公平價值一次轉列資本公積。若公司債於約定賣回期間屆滿日可換得普通股之市價不高於約定賣回價格,甲公司應將賣回權之公平價值認列為當期利益。

二、當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於公司債到期前要求轉換時,甲公司應先調整帳列負債組成要素(包括公司債及分別認列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於轉換當時應有之帳面價值,再以前述負債組成要素帳面價值加計認股權帳面價值作為發行普通股之入帳基礎。
(資料來源:20090608 會計人電子報298)

◎企業合併疑義。

Q:甲公司與乙公司雙方董事會通過甲乙公司之合併案,由甲公司收購乙公司, A君持有甲公司67%有表決權之股份,亦持有乙公司58%有表決權之股份。請問甲、乙公司合併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A君係甲公司及乙公司之最大股東,且其持股均超過半數, A君對上述二公司均具有控制能力,故該二公司之合併實質係屬於共同控制下之組織調整。因此,甲公司應於取得乙公司股權並合併時,將屬於A君持股部分,以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入帳,其餘自少數股權取得部分,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五號之規定,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

二、合併之二家公司可能對類似之資產及負債採用不同之會計方法,此時,如將被合併公司之會計處理調整為與合併公司相同之會計處理係屬適當時,則被合併公司資產及負債之帳面價值,應調整為採合併公司會計方法處理應有之帳面價值。
(資料來源:20090608 會計人電子報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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