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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號公報避險會計疑義。 Q:企業應如何評估現金流量避險之避險有效性?
A:
企業若採用現金流量避險或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比較避險工具及被避險項目之已收付現金流量,尚不足以評估避險是否高度有效,企業應以下列二種方式之一評估避險有效性:
1.比較避險工具之公平價值變動與被避險項目因所規避風險造成之公平價值變動(即未來現金流量變動之折現值)。
2.比較虛擬避險工具與實際避險工具之公平價值變動。該虛擬避險工具係假設一主要條件與被避險項目完全相同之避險工具(以交換合約為例,即名目本金、重訂價日、指標利率等均相同,且於避險開始時之公平價值為0之合約)。若企業以該虛擬避險工具進行避險,預期被規避風險所造成之現金流量變動均可能被完全抵銷。 (資料來源:20090508 會計人電子報294) ◎組合式選擇權適用避險會計疑義。 Q:甲公司持有5,000股乙公司股票,為規避股票價格下跌之風險,甲公司同時與銀行簽訂2個選擇權合約如下:
1.買進一3個月之乙公司股票5,000股賣權,執行價格每股$30(訂約當時乙公司股票市價每股$30),支付權利金$20,000。
2.發行一3個月之乙公司股票5,000股賣權,執行價格每股$20,收取權利金$10,000。
在上述避險操作下,於乙公司股票價格由$30下跌至$20之範圍內,甲公司得以前述組合式選擇權之內含價值變動抵銷乙公司股票價格下跌之損失。但若乙公司股票價格下跌至$20以下,因相關避險成本過高,甲公司未進行避險。
試問:甲公司之避險操作應如何評估避險有效性?
A:企業若指定組合式選擇權作為避險工具,且其避險策略敘明避險範圍僅限於組合式選擇權內含價值受被規避風險影響之區間者,企業於評估避險有效性時,可將組合式選擇權內含價值未變動區間之被避險項目公平價值變動部分予以排除。因此,若乙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為每股$18,因作為避險工具之組合式選擇權內含價值僅於$20至$30間變動,故乙公司股票價格自$20下跌為$18之部分,不納入甲公司避險有效性之評估。 (資料來源:20090508 會計人電子報294) ◎外幣應收帳款或應付帳款避險疑義。 Q:企業有多筆外幣應收帳款及外幣應付帳款而欲適用避險會計時,是否須逐筆指定為被避險項目?或可應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第73段之規定?
A:企業如對具類似風險特性之一組外幣資產或一組外幣負債進行匯率風險避險,須符合第三十四號公報第73段之條件,亦即該組內每一個別項目因被規避風險造成之公平價值變動,預期與該組因被規避風險所造成整體公平價值變動宜大致成同比例。到期日差異不超過31天之一組外幣資產或一組外幣負債,視為符合前述條件。企業指定一組項目為公平價值避險之被避險項目時,該組被避險項目之個別項目仍依第三十四號公報公平價值避險會計之規定,處理因所規避匯率風險而產生之損益。例如,企業持有$1,000,000美元應收帳款及$500,000美元應付帳款,並指定一組合計為$480,000之美元應收帳款為匯率風險之被避險項目。該被避險項目共包含三筆美元應收帳款,金額分別為$200,000、$160,000及$120,000,且其預期到期日差異不超過31天,則該組被避險項目視為符合第三十四號公報第73段之條件。 (資料來源:20090508 會計人電子報294) ◎特別股股利會計處理疑義。 Q:經濟實質上屬金融負債之特別股股利,是否應以利息收入方式處理?
A:企業投資之特別股,若對發行人而言符合金融負債之定義,則持有人所收取之特別股股利應視為利息收入。 (資料來源:20090508 會計人電子報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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