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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04/08

內  容  索  引:

◎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疑義。

◎庫藏股會計處理疑義。

◎出售納骨塔位收入疑義。

◎土地長期出租並設定地上權予他人是否屬資本租賃。

◎未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違憲 財部一年內修法

精  采  內  容:

◎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將原列為停業單位之百貨部門,經董事會決議不再為出售,而將各樓層予以出租,該出售計畫之變更於變更當期之財務報表應如何表達?

A:甲公司停止將百貨部門分類為停業單位,以往依停業單位表達之經營損益,應重分類為繼續營業單位損益。若屬錯誤,則以前年度報表涉及錯誤者應予重編;若係由於出售計畫變更所致,則於編製比較財務報表時,以前年度報表應予重分類。
(資料來源:20090408 會計人電子報291)

◎庫藏股會計處理疑義。

Q: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3段之規定: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應貸記「庫藏股票」科目,並按股權比例借記「資本公積-股票發行溢價」與「股本」。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如高於面值與股票發行溢價之合計數時,其差額應沖銷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再借記保留盈餘。試問:「保留盈餘」係指保留盈餘中之何者?

A:依經濟部商業司民國90年10月29日(90)商字第09002239440號函釋,法定盈餘公積及特別盈餘公積,性質上屬盈餘已指撥或凍結之部位,除錯誤更正或提列目的已成就等少數特殊情況得於年度進行中有所調整外,宜經決算程序及股東會決議始得增減。另依本會(90)基秘字第113號函之規定: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若須借記保留盈餘應屬借記「未分配盈餘」。是以,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13段之「保留盈餘」係指「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20090408 會計人電子報291)

◎出售納骨塔位收入疑義。

Q:依本會(90)基秘字第152號函釋,對出售納骨塔位收入,如契約未約定使用年限者,由於其服務年限無法估計,故不得分期攤銷認列收入,則其收入應於何時認列?

A:

一、 納骨塔位收入應區分為二部分,先依未來期間提供管理、維護、清潔及繳納稅捐等後續服務所耗成本之折現值,估計出售塔位後續服務收入之金額,再以收入總金額減除前述估計出售塔位後續服務收入金額後之餘額為出售塔位使用權收入之金額。

二、 出售塔位使用權收入之處理如下:

1. 塔位若達可使用狀態前即已出售者,因獲利過程尚未完成,若合約規定購買者於申購時僅需支付部分價款,餘款於申請使用時方須支付者,因購買者申請入塔使用時間不確定,餘款難以折現,故出售確定塔位位置者,應俟該塔位達可使用狀態時,就已收取價款之部分依已發生成本回收之可能性認列收入;若已發生成本很有可能回收時,應就預期可回收之已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若已發生成本非屬很有可能回收時,不應認列收入,且該已發生成本仍應於當期認列為費用。出售不確定塔位位置者,應俟合約所訂可供選擇之塔位均達可使用狀態時,就已收取價款之部分依上述規定認列收入。

2. 塔位達可使用狀態後方出售者,因出售時獲利過程已經完成,故於塔位出售時即可就已收取價款之部分依上述規定認列收入。

三、 出售塔位後續服務收入之處理如下:

納骨塔經營業者因須於未來期間提供管理、維護、清潔及繳納稅捐等後續服務,故應於出售塔位時估計回收該等後續服務成本之收入,即前述相關義務未來所耗成本之折現值,屬於該部分之收入因獲利過程尚未完成,應列於負債項下。

1. 契約有約定服務使用年限者

有約定使用年限之後續服務收入,則應依契約年限與納骨塔耐用年限較長者分期攤銷認列收入。

2. 契約無約定服務使用年限者

未約定使用年限之後續服務收入,由於為獲取該等獲利之相關義務永久存在,相關義務未來所耗成本折現值之回收性無法合理估計,故不應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20090408 會計人電子報291)

◎土地長期出租並設定地上權予他人是否屬資本租賃。

Q:甲公司擬將土地採設定地上權20年方式對外公開招商出租土地,並收取權利金及地租,租期屆滿時須無條件交還甲公司,此種土地租賃應屬何種租賃類別?另承租人若將建築物設定負擔以取得其資金,此類設定負擔是否影響租賃類別之判斷?

A:

一、土地通常具有不確定經濟耐用年限,當租賃物為土地時,若租賃物並未預期於租期屆滿時移轉所有權予承租人,因承租人並未承擔或取得附屬於所有權之重大風險與重大報酬,故該等土地租賃屬營業租賃。若土地租賃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第6段之(1)或(2)之條件,對承租人而言,即承擔並取得附屬於所有權之重大風險與重大報酬,故屬資本租賃;對出租人而言,尚須符合同號公報第7段之規定,方屬資本租賃。

二、甲公司將土地長期出租並設定地上權予他人,土地應依上述規定判斷是否屬資本租賃。另承租人將土地之建築改良物設定負擔以取得資金時,若該事件不影響土地是否預期於租期屆滿時移轉所有權予承租人之判斷,則無須於判斷土地租賃類別時納入考量;反之,則應納入考量。惟應適當說明建築改良物設定負擔對出租土地之可能影響。若設定負擔涉及或有事項,企業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90408 會計人電子報291)

◎未付費用轉列其他收入違憲 財部一年內修法

大法官日前作成釋字657號,公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中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乃將逾二年應付仍未支付的費用轉列其他收入,致增加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及應納稅額,並非明確授權財政部得發布命令執行法律細節或技術性之事項,故逾越所得稅法授權而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一年內失其效力。財政部回應表示,上開規定為衡酌所得稅法規定應收帳款/票據等欠款債權逾期二年,未經收取得視為呆帳損失;又列入損失後收回應列入收回年度之收益;以及參照民法有關所供商品之代價請求權因二年不行使而消滅之立法意旨而訂定,以資衡平。未來將儘速研擬所得稅法相關修正草案,修法回歸租稅法律主義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資料來源:20090408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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