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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申報書等相關書表格式重點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又到了每年1月1日至31日扣繳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之時節,本(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申報書等相關書表格式,為配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及所得稅法與相關法規之修正,作適度之修正,請扣繳單位注意,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專用)」及「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專用;外僑及大陸地區人民、單位專用)」:公司發放員工分紅配股,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應按面額課徵員工所得稅,而該股票時價超過面額之差額部分,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須計入員工之基本所得額,因此新增「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員工分紅配股專用)」,由發行公司(即扣繳單位)將相關資料填載於該憑單中,並寄發予所得人,以利其申報所得稅。扣繳單位於填寫該憑單時,應將員工分紅股數按面額計算,填入「給付總額」內,屬員工薪資所得,並按規定辦理扣繳;另於「員工分紅」欄項,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逐一填寫包括股票「面額」、「股數」、「可處分日次日日期」、「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及「基本所得額申報數」等欄位。
二、「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電子申報專用)」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金融機構電子申報專用)」3種憑單,新增「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欄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該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上開得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在填報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亦無須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中。舉例來說,若員工薪資為每月24,000元(全年薪資共288,000元),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所列之月提繳工資為24,000元,以6%提繳率計算,其每月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為1,440元(全年提繳之金額為17,280元),則應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填寫270,720(288,000-17,280=270,720),在「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退休金額」欄填寫17,280。
三、「分離課稅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新增所得類別屬「告發或檢舉獎金」新增所得類別屬「告發或檢舉獎金」:95年5月30日修正之所得稅法規定,告發或檢舉獎金除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扣繳率為20﹪),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因此,告發或檢舉獎金應填寫粉紅色之「分離課稅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20070108 台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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