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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合併財務報表疑義。 Q: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母公司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如何表達?
A:母公司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將子公司持有之母公司股票視為合併整體之庫藏股票,故母公司依持股比例列為庫藏股票,剩餘部分亦視為子公司少數股東投資之收回,故自合併資產負債表之「少數股權」項下扣除。 (資料來源:20060708 會計人電子報) ◎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債權處理疑義。 Q:A資產管理公司向B銀行收購一批由多筆逾期放款組成之不良債權後,於期末應如何評價該不良債權?
A:A公司應於期末時評估該不良債權收回之可能性以提列備抵呆帳,如確實無法收回時,即應沖銷該不良債權及備抵呆帳。若該不良債權發生減損,A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之規定認列減損損失。 (資料來源:20060708 會計人電子報) ◎廢棄物掩埋場之土地所產生之會計處理疑義。 Q:
甲公司為一廢棄物掩埋公司,其當初以自有資金購買一非都市土地,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同意設立一廢棄物掩埋場,由於該掩埋場有其使用容積之限制,故當掩埋容積已達標準時,該掩埋場即需關閉,由於所掩埋之廢棄物經固化處理及掩埋後往往需時多年才能達到穩定狀態,因此於掩埋場飽和後,須先進行復育工作,包括:包覆土、邊坡穩定、排水功能及綠化植生等工程,待掩埋場土地達穩定之後,其相關土地之再利用,則須先提出所欲經營之項目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今如甲公司擬於土地復育完成後出售該土地,由於該土地先前為廢棄掩埋場,其土地之再利用須備妥土地計劃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方可再利用,由於此一限制,降低了該土地之使用性,連帶使土地之價值可能遠低帳列原始取得成本。由於該掩埋場之主要支出為土地取得成本,如果不於營運期間內攤提土地成本,而於實際出售時認列出售損失,將使甲公司於掩埋場營運期間之營業成本與費用嚴重低估,而最終累積反映於土地出售年度。
試問:棄物掩埋場之土地是否須(1)按掩埋場使用年限(2)以掩埋土地取得成本與估計掩埋場之使用後再出售價值之價差,除以掩埋場之使用年限攤提至營運成本項下,或是(3)無須攤提?
A:
有關來函所述之廢棄物掩埋場之掩埋容積已達標準後,通常須進行復育工作,故應估計未來復育總成本,並以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每年提列復育費用及負債。因掩埋場之土地性質有使用容積之限制,即當掩埋場之掩埋容積愈趨飽和時,將逐漸減少其掩埋土地之使用價值,故應依掩埋容積之使用比例或其他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為基礎予以攤提為費用,其攤提之總額為土地成本減除殘值後之金額。 (資料來源:20060708 會計人電子報) ◎出售電子憑證收入認列時點疑義。 Q:甲公司係擔任註冊中心(RA)與客戶公開金鑰簽發及管理憑證之機構,即提供用戶辦理憑證申請、展期及註銷服務。客戶於憑證有效期限內,可隨時使用憑證透過網路進行交易。甲公司憑證之出售應於何時認列收入,能否於憑證實際交付予客戶之日認列收入?及認列收入金額如何決定?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8段規定,收益應於未來經濟效益之增加能可靠衡量時,於損益表認列;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16段規定,企業提供勞務時,於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收入,較能提供各期間勞務活動及其績效之有用資訊,所稱完工比例法係以交易完成之程度認列收入;同號公報第31段規定,若勞務應於一特定期間履行,而其履行之勞務量無法確定時,應依時間之經過比例按直線法認列收入,但有證據顯示其他方法較能表達完成程度者不在此限。
二、甲公司出售電子憑證收入,主要係提供客戶於一定期限內憑證之有效使用,於該有效期限內有義務承擔勞務,故其收入之認列應於該有效期間內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提供勞務之規定認列,不應於憑證實際交付日即認列為收入。 (資料來源:20060708 會計人電子報) ◎母公司投資損益非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損益 Q:子公司出售其持有母公司股票時,母公司因採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將致使母公司損益表列示之投資損失並非子公司處分母公司股票之處分損失,所產生不對應之結果是否適當?
A:子公司持有母公司之股票,於子公司帳上雖係作為投資處理,惟母公司對於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因與母公司自行持有之經濟實質相同,故母公司於認列投資損益與編製財務報表時,係將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視同庫藏股票,不認列相關之投資損益,是以嗣後子公司處分持有母公司股票所產生之損益將因而與母公司之投資損益不等。 (資料來源:20060708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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