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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日期文號: 財政部95.2.8台財稅字第09400632410號
主旨: 核定「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20060208 賦稅署) ◎提案權或提名權,不扣除無表決權股份數 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及第192條之1第3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於計算「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因屬提案權或提名權,不涉及股東會之議決,故無需扣除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各款無表決權之股份數。
(95.2.8經商字第09502005020號函) (資料來源:20060208 經濟部商業司) ◎提修正案或替代案時毋庸具一定股份之要件 一、 股東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提書面提案並列入議案後,該股東或其他股東於股東常會開會中,提修正案或替代案時,尚毋庸具備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要件。
二、 同類型議案究採併案處理或分案處理,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斟酌處理。
(95.2.8經商字第09502402970號函) (資料來源:20060208 經濟部商業司) ◎開發行股票公司之獨立董事提名選舉章程規定情事 一、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獨立董事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其提名方式應比照公司法第192條之1之規定辦理。
二、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要求應設置獨立董事者,其獨立董事之選舉,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至非獨立董事部分是否亦採提名制度,則由公司股東會修正章程時自行決定。
三、 公司如屬法令強制設置獨立董事者,由於係法令要求設置,法令之適用優於公司章程,公司須於95年度召開股東會時,配合修正公司章程載明獨立董事之名額與提名、選任方式,該條文應併列為原規範董事名額、選舉條文之1,並載明該條文係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83條規定辦理。公司如屬自願設置獨立董事者,可比照辦理。
四、 公司董事任期如尚未屆滿而於章程增訂獨立董事者,應載明係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83條規定辦理,公司自96年起,僅就獨立董事名額部分進行補選,而不進行全面改選,允屬可行。
五、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於章程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應於章程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載明:(一)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二)獨立董事名額Ο人。(三)獨立董事名額Ο人至Ο人。又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之提名方式公告獨立董事應選名額時,其名額應予確定,不得仍依章程規定之「Ο人至Ο人」公告。
六、 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198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 (資料來源:20060208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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