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9/08
◎讓與未上市公司股票價格低於讓與日公司淨值差額部分,應課徵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案件,其中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應就其差額部分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解釋,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其差額部分以贈與論之適用,須視個案情況而定,以出售未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為例,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未公開上市之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規定,股票持有人將股票以低於讓售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之價格出售者,其每股資產淨值與讓售股票價格間之差額,即為稽徵機關認定是否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主要參考資料,惟如有其他客觀因素對其讓售價格有影響者,仍可作為核課之參考。(資料來源:2005090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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