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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1/08

內  容  索  引:

◎博達葉素菲 求刑二十年 罰金五億

◎上市櫃公司預警指標 增列博達條款

◎廢除空白委託書 且上市櫃公司股務須委外

◎Q:請問銀行業之(1)存放央行、(2)九十天內到期之存放同業、(3)九十天內到期之在途匯款、(4)九十天內到期之拆放同業款項、(5)九十天內到期附買回交易之買入票券,及(6)出口押匯,是否屬約當現金?

◎Q:甲公司80年6月購買廠房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惟賣方未依約定將廠房內之機器全數清除,導致甲公司81年9月購入之機器設備為可安裝狀態而無法安裝,致無法處於可使用狀態,直至83年10月賣方將該廠房內之機器全數清除,甲公司正式安裝其機器設備並投入生產,試問於81年9月至83年10月開始生產期間,該機器設備應列為固定資產或閒置資產?

◎Q:航空事業舉借長期外幣負債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可否予以遞延或列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Q:我國退休金辦法大多以勞動基準法內的退休章為藍本。而勞動基準法之基數計算方式係採前期加重方式,即前15年的年資,每一年以2個基數,後15年每一年以1個基數計算,以後年資則無基數。精算師於精算退休金成本時有按退休金給付公式攤計退休金成本,亦有按服務年資平均攤計退休金成本,而此兩種方式可能造成計算上相當大的差異。退休金之精算成本法究係應按退休金給付公式攤計退休金成本抑或按服務年資平均攤計退休金成本。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將最低退休金負債定義為累積給付義務超過退休基金公平價值之部分。若累積給付義務小於或等於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時,最低退休金負債應如何認列?

◎Q:目前實務上,便利商店對於向供貨廠商收取之陳列及獎勵金收入均列為營業外收入,然該等收入皆為經常發生,且為便利商店之重要收入來源之一(金額達1億元以上),該收入之性質如下: 陳列收入:係向供貨廠商收取就其商品上架陳列供售之收入。 獎勵金收入:係依全年度向廠商之進貨總額收取一定比率之獎勵金收入。 依便利商店登記之營業項目-「便利商店之經營」而言,上述收入均為便利商店之日常經營而產生之收入,因此,便利商店向供貨廠商收取之陳列及獎勵金收入是否應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進貨成本之減項?

精  采  內  容:

◎博達葉素菲 求刑二十年 罰金五億

博達科技公司被董事長葉素菲等人,涉嫌掏空70億餘元資產,士林地檢署於93年10月25日偵結,三十一名被告遭起訴,葉素菲被求刑二十年,併科罰金五億元,士林地院也裁定予以羈押但解除禁見。

博達案主嫌三人被檢察官向法院具體求刑,除葉素菲外,副董事長賴哲賢被求刑十年,併科罰金台幣五千萬元;前財務長謝世芳被求刑十年,併科罰金三百萬元,其中葉素菲與賴哲賢並遭士林地院裁定羈押。

起訴書指出,葉素菲成立博達科技,獲利不佳,為順利集資和股票上市,對外宣稱博達產製的砷化鎵磊晶片前景好,在美國設立三家空殼公司,在香港成立五家人頭公司,勾結台灣的學鋒、泉盈、凌創公司製造假出貨,虛列應收帳款。

另一方面又勾結國內的訊泰、科拓、鈦合、總合、瑞成和美國的空殼公司,虛假賣原物料給博達,博達付款給這些公司,實際將錢匯到香港的銀行,轉到五家人頭公司,部分即流向不明。

博達出貨時,裝船出貨櫃到香港,貨櫃提存倉庫數個月後,再由台灣的原物料供應商報關,將貨櫃原封不動運回台灣賣給博達。有時候運到香港的電子零件包裝破損,運回台灣,破損部分依然如故,明顯以循環交易手法作假帳美化財報。

博達以「假出貨、假進料」膨脹業績,虛增應收帳款達141億餘元。檢察官感到驚訝的是,這樣的造假作業流程竟能通過國際ISO 認證,所有進出口、進口貨物收據、發票齊全,令會計師也看不出破綻。博達通過會計師、證期會等層層審核,順利股票上市,誘使投資人購買股票,再透過海外洗錢手法,挪用公司的鉅額資金,其中有12億元流入葉素菲的相關帳戶。
(資料來源:20041108 會計人電子報)

◎上市櫃公司預警指標 增列博達條款

台灣證交所和櫃檯買賣中心增列多項「博達條款」的預警指標,包括財務主管、內稽主管及研發主管辭職、更換會計師(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輪調)、董監事持股異動、獨立董監事席次不足等,以防範未然。

證交所完成「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及「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程序」第四條及第九條修訂,對預警指標作了大幅修正。實質審閱的財務面選案預警指標由十六款濃縮為九款;但增加六款非財務面指標,以增加預警指標的敏感度。上市公司列為「必要受查」指標,則由五款大幅提高到十一款,這些新增的預警指標,絕大多數都是針對6月發生博達地雷債弊案重新設計的條款,並自即日起實施。

證交所指出,此作業程序經修訂後,明年實質審閱比率將為10%。另外,增訂上市公司每五年至少須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以求實審對象更為周延。證交所大幅新增列為「必要受查」的預警指標,包括新增最近三年度連續虧損,且虧損持續擴大;稅前損失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實收資本比率達30%以上;發行公司債到期有還款疑慮者。

為了及早偵測地雷股,爭取時效性,證交所也大幅縮短實審期限。季報、半年報及年報都由檢送財報期限後「一個月」報請受查名單縮短為「二十日」內;完成實審由「二個月」內縮短為「一個月」;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實審期間,則明訂為「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至於上櫃公司部分,半年報實質審閱比率提高至10%。而必查指標、財務和非財務的預警指標,標準和證交所相似。
(資料來源:20041108 會計人電子報)

◎廢除空白委託書 且上市櫃公司股務須委外

為防堵上市櫃公司董監改選期間,坊間股東利用委託書「空白委託」,爭奪委託書等弊端,金管會日前決議,94年起,公司如有董監改選,股東會召開前應把徵求人、董監候選名單和徵求場所資料寄給股東,讓小股東自己決定支持誰。

證期局說,現行在實務上,公司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時,只有議案內容。如有董監改選議案,通知書並沒有附上委託書徵求人、董監候選人名單資料,股東得自行上證基會網站查詢。

為使公司股東會有選舉董監事議案時,股東能由公司寄送的開會資料中,知悉所有徵求人擬支持董監事被選舉人名單,而決定委託書交付對象,金管會決定,公司應把徵求人、董監候選名單和徵求場所資料,製作成徵求人彙總名單,連同股東會開會通知一起寄給股東,並調整徵求人送交徵求資料予公司的期限。

另外,金管會將要求,初次申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務事務,原則上需「委外辦理」,如公司欲自辦股務,人員、設備條件應符合規定,以加強管理股務事務,避免因作業疏失影響股東權益。
(資料來源:20041108 會計人電子報)

◎Q:請問銀行業之(1)存放央行、(2)九十天內到期之存放同業、(3)九十天內到期之在途匯款、(4)九十天內到期之拆放同業款項、(5)九十天內到期附買回交易之買入票券,及(6)出口押匯,是否屬約當現金?

A:根據會計原理,存放央行屬於存款準備金部分非屬現金或約當現金;非存款準備金部分則屬於現金;九十天內到期之存放同業及在途匯款屬於現金;九十天內到期之拆放同業款項及附買回交易之買入票券屬於約當現金;出口押匯不屬於現金及約當現金。惟銀行業仍須依銀行局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41108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80年6月購買廠房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惟賣方未依約定將廠房內之機器全數清除,導致甲公司81年9月購入之機器設備為可安裝狀態而無法安裝,致無法處於可使用狀態,直至83年10月賣方將該廠房內之機器全數清除,甲公司正式安裝其機器設備並投入生產,試問於81年9月至83年10月開始生產期間,該機器設備應列為固定資產或閒置資產?

A:甲公司80年6月購買廠房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惟賣方未依約定將廠房內之機器全數清除,導致原欲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達可安裝狀態而無法安裝,於財務報表上應列為閒置資產,按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評價,購置該機器設備所發生之利息亦不得資本化。該機器設備於達可供使用狀態及地點時,轉列固定資產並開始提列折舊。
(資料來源:20041108 會計人電子報)

◎Q:航空事業舉借長期外幣負債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可否予以遞延或列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外幣債務於資產負債表日所產生之兌換差額,應列入「兌換損益」,至於企業是否從事外幣負債之避險操作,乃企業本身理財決策之考量,並不影響會計處理。

二、依本會發布基秘字第116號函所示避險之定義為:避險、非避險之區分,應以管理當局之意圖及客觀情況來決定。「避險」之交易,一般而言有三項條件:

(一)被避險之項目使企業曝露於匯兌風險之下。

(二)避險性質之外幣資產與負債可降低該風險並被指定作為該項目之避險。

(三)外幣之資產、負債與承諾已存在,且可作為被避險項目。

本案 貴公司擬以未來之營業收入規避企業債務匯率變動風險之行為,由於(1)企業之未來收入尚未發生;(2)避險項目無法明確被指定作為該債務之避險,故此非屬避險之交易。

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之規定,尚不適合將飛機及其相關設備視為一「國外營運機構」,故其兌換損益不得遞延。

四、投資損益與兌換損益之性質不同,故外幣長期負債之兌換損益與本國貨幣長期投資之價格漲跌所產生之損益其會計處理不能相提並論。

五、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發布(88)台財證(六)第○一六六六號函,規範如下:

(一)國際航運業之飛機或船舶若係以美金購買並有舉借美金負債,且收入及支出貨幣主要為美金者,得將其飛機、船舶及相關負債視為國外營運機構;並將相關資產及負債依資產負債表日之匯率換算,所產生之兌換差額,列入「換算調整數」科目,作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

(二)國際航運事業經採用上述會計處理,即應維持一貫性之原則,並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前揭資產與負債、當期與累計外幣兌換差額。
(資料來源:20041108 會計人電子報)

◎Q:我國退休金辦法大多以勞動基準法內的退休章為藍本。而勞動基準法之基數計算方式係採前期加重方式,即前15年的年資,每一年以2個基數,後15年每一年以1個基數計算,以後年資則無基數。精算師於精算退休金成本時有按退休金給付公式攤計退休金成本,亦有按服務年資平均攤計退休金成本,而此兩種方式可能造成計算上相當大的差異。退休金之精算成本法究係應按退休金給付公式攤計退休金成本抑或按服務年資平均攤計退休金成本。

A:有關第十八號公報之精算成本法應按退休金給付方式攤計退休金成本。
(資料來源:20041108 會計人電子報)

◎Q: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八號「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將最低退休金負債定義為累積給付義務超過退休基金公平價值之部分。若累積給付義務小於或等於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時,最低退休金負債應如何認列?

A:資產負債表日累積給付義務小於或等於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時,表示最低退休金負債為零,此時無需補列最低退休金負債。惟為穩健起見,公司原帳列之預付退休金或應計退休金負債亦不得沖轉。
(資料來源:20041108 會計人電子報)

◎Q:目前實務上,便利商店對於向供貨廠商收取之陳列及獎勵金收入均列為營業外收入,然該等收入皆為經常發生,且為便利商店之重要收入來源之一(金額達1億元以上),該收入之性質如下: 陳列收入:係向供貨廠商收取就其商品上架陳列供售之收入。 獎勵金收入:係依全年度向廠商之進貨總額收取一定比率之獎勵金收入。 依便利商店登記之營業項目-「便利商店之經營」而言,上述收入均為便利商店之日常經營而產生之收入,因此,便利商店向供貨廠商收取之陳列及獎勵金收入是否應分別列入營業收入及進貨成本之減項?

A:便利商店向供貨廠商收取之陳列收入係為經常營業活動所獲得之收入,故應列為營業收入,獎勵金因係按進貨總額之一定比率計算,性質上類似數量折扣,故應列為進貨成本之減項。
(資料來源:20041108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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