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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0/08

內  容  索  引:

◎規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

◎開放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部位所需保證金得以標的證券抵繳

◎關於中國時報社論所載,財政部將提高營業稅之說明

精  采  內  容:

◎規範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30140389號

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因抵繳應納稅款、滯納金、滯納利息或其他原因,將所持有之所屬公司發行之股票轉讓予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者,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特定人。
(資料來源:20041008 證期局)

◎開放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部位所需保證金得以標的證券抵繳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0930144851號

一、 依據期貨交易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期貨交易法第六十七條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 核定期貨結算機構向期貨結算會員收取結算保證金時,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得以其標的證券抵繳;另期貨交易人從事股票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時,得以其標的證券繳交交易保證金。

三、 期貨結算會員、期貨交易人辦理前項抵繳作業時,抵繳之標的證券占該契約部位應繳結算保證金總額或交易保證金總額之比例為百分之百。

四、 前二項規定於期貨結算會員向期貨商收取保證金時準用之。
(資料來源:20041008 證期局)

◎關於中國時報社論所載,財政部將提高營業稅之說明

財政部表示,為有效改善政府財政問題,行政院配合經發會共識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成立「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揭示為健全財政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增進社會福祉,五至十年內達到財政平衡之財政改革總目標。
該委員會經研議後獲致決議並經陳報行政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核定,有關消費稅制改革方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條規定,加值稅體系營業人所適用之營業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其徵收率由行政院定之;自七十五年實施加值型營業稅以來,徵收率一直從低訂為百分之五,已屬稅法規定之下限;又目前世界各國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之徵收稅率,大都超過百分之十以上,尤其歐洲諸國之稅率更在百分之十五以上,就國際之間相比,我國現行營業稅徵收率實屬偏低,配合未來中期二至六年內檢討取消部分貨物稅課稅項目、廢止印花稅稅制,及其他稅目減稅措施所造成之稅收損失,似可透過配套措施適度提高營業稅徵收率以資因應。
因此,自九十二年起於未來二至六年中期改革時程,該部將整體配套修法實施各項稅目之調整。至於未來有關營業稅稅率之實際調整幅度,政府將視財政狀況審慎訂定。
(資料來源:2004100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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