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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08

內  容  索  引:

◎櫃買中心於93.5.31規定「申報輔導滿六個月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即應申請登錄興櫃,否則即終止其輔導申報」

◎上櫃公司申請合併未上市櫃公司之規定

精  采  內  容:

◎櫃買中心於93.5.31規定「申報輔導滿六個月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即應申請登錄興櫃,否則即終止其輔導申報」

為健全對申報輔導公司之管理,並使該等公司得提早正式跨入資本市場,熟稔證券市場之運作規則,復考量及早充分發揮興櫃股票市場提供合法交易管道之功能,櫃檯中心爰修正該中心「推薦證券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櫃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要求申報輔導滿六個月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即應申請登錄興櫃,否則即終止其輔導申報。
而為配合上開申報輔導滿六個月以上即需申請登錄興櫃之規定,因此櫃檯中心權衡實務運作,訂定下列配套措施:
(一) 為便利實務運作,櫃檯中心爰修正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將原申報輔導應滿三個月以上方得申請登錄興櫃之限制予以廢止,即申報輔導後,隨時皆可申請登錄興櫃,而不復有申報輔導應滿三個月以上之限制。
(二) 為鼓勵推薦證券商推薦之意願,故宜適度減輕推薦證券商之責任,櫃檯中心爰修正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將「推薦證券商推薦後二年內不得退出」之規定,酌減至「一年」。
(三) 為提昇公開發行公司申請登錄興櫃之意願,故宜對公司提供適度之鼓勵措施,櫃檯中心爰修正該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及自行認購比率規定」第六條規定,將公司辦理上櫃前承銷之股數,得扣除其前已依法提出供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認購之股數,就扣除期間之限制,由「公司開始為興櫃股票櫃檯買賣至提出申請上櫃時未滿一年」,予以放寬至「未滿二年」;就扣除比例之限制,由「辦理上櫃前承銷之股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予以放寬至「百分之三十」。
全案業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一二一三六二號函准予備查,櫃檯中心於五月二十六日以(九三)證櫃上字第一四五○四號函公告在案;除本中心「推薦證券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櫃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係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後(即八月二十六日)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故至八月二十六日止申報輔導已滿六個月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即應於八月底前申請登錄興櫃;至八月二十六日止申報輔導尚未滿六個月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滿六個月時之當月底前申請登錄興櫃。
(資料來源:20040808 櫃買中心)

◎上櫃公司申請合併未上市櫃公司之規定

上櫃公司申請合併未上市櫃公司時,依目前規定,該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本身及合併後之財務資料均需達到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規定之獲利能力標準,若其未達到獲利能力標準,但最近一會計年度合併後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高於原上櫃公司每股淨值者,仍符合相關法規;唯為避免其僅檢測最近一會計年度之每股淨值,至實際申請合併上櫃時恐存在審查上之空窗期,為以期確實反映上櫃公司及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於申請合併時之財務狀況,並考量申請合併日後上櫃公司或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常有重大資本變動之情形,櫃買中心修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即合併後存續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及最近期擬制性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均需同時高於原上櫃公司之每股淨值,方可排除獲利能力條件之適用;且符合前述規定者,如上櫃公司或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自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之次日起迄向櫃買中心申請合併意見書之日止,有增減資或配發股利等影響每股淨值之重大資本變動情事,則合併後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亦應高於原上櫃公司之每股淨值,並需由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其設算調整後之意見書。
(資料來源:20040808 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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