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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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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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買中心於93.5.31規定「申報輔導滿六個月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即應申請登錄興櫃,否則即終止其輔導申報」 為健全對申報輔導公司之管理,並使該等公司得提早正式跨入資本市場,熟稔證券市場之運作規則,復考量及早充分發揮興櫃股票市場提供合法交易管道之功能,櫃檯中心爰修正該中心「推薦證券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上櫃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要求申報輔導滿六個月以上之公開發行公司即應申請登錄興櫃,否則即終止其輔導申報。
上櫃公司申請合併未上市櫃公司時,依目前規定,該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本身及合併後之財務資料均需達到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規定之獲利能力標準,若其未達到獲利能力標準,但最近一會計年度合併後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高於原上櫃公司每股淨值者,仍符合相關法規;唯為避免其僅檢測最近一會計年度之每股淨值,至實際申請合併上櫃時恐存在審查上之空窗期,為以期確實反映上櫃公司及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於申請合併時之財務狀況,並考量申請合併日後上櫃公司或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常有重大資本變動之情形,櫃買中心修訂「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即合併後存續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及最近期擬制性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均需同時高於原上櫃公司之每股淨值,方可排除獲利能力條件之適用;且符合前述規定者,如上櫃公司或被合併之未上市櫃公司自最近期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之次日起迄向櫃買中心申請合併意見書之日止,有增減資或配發股利等影響每股淨值之重大資本變動情事,則合併後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亦應高於原上櫃公司之每股淨值,並需由簽證會計師出具覆核其設算調整後之意見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