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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3/08

內  容  索  引:

◎房屋被拍賣仍須繳納原欠繳稅款

精  采  內  容:

◎房屋被拍賣仍須繳納原欠繳稅款

住在文山區的陳先生,原有的房屋遭債權銀行移送法院執行拍賣後,又接獲台北市稅捐處催繳房屋稅繳納通知書,追討其已被拍賣的房屋稅,陳先生大惑不解,房子都已經被拍賣了為什麼還要繳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又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換言之法拍屋之買受人應自拍定之日起負房屋稅納稅義務,所以陳先生仍應該負擔拍定前的房屋稅。
  該處並表示,房屋稅的開徵期間是每年的五月一日至五月卅一日,民眾的房屋如果使用情形有變更,應該在變更日起卅日內提出申請。由於房屋稅是按月計算,只要在當月十五日以前申請,當月起就可按申請後使用情形課徵,若在當月十六日以後申請,當月仍按原來的使用情形課徵。
(資料來源:20040308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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