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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分割減資之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發文字號:(九十三)基秘字第○一○號
公司因分割而同時減資並新設立一公司,全部由原股東按原持股比例持有時,於確定所分割營業之淨資產(資產減負債)帳面價值後,應先依本會(92)基秘字第106、107號函釋,以該分割營業淨資產之帳面價值調整股東權益項下與分割營業相關科目(如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後之金額,按減資比例(即減資股數佔總股數比例)沖減股本及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如有不足時,則沖減保留盈餘;惟該金額小於按減資比例計算之股本及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金額時,於按減資比例沖減股本後,其剩餘金額則調整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前述所稱股本溢價之資本公積,係指經濟部民國91年3月14日所發布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令中,所稱之修正後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資料來源:20040108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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