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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報得出具保留意見之說明 答:證期會已頒布之規定如下
受文者:佳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捌拾玖年拾月拾參日
發文字號:(八九)台財證(一)字第六六一四○號
附件:無
主旨:所詢「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適用疑義乙案,茲說明如后,請 查照。
說明:
依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本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案件。惟發行人申請(報)募集與發行案件所檢送之上半年度財務報告,如簽證會計師以其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之損益認列,係依據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予以評價並認列損益,而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者,本會得不退回其案件。 (資料來源:20031008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求償以前年度所支付之費用,已獲對方同意,其相關會計處理 發文日期:民國86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86)基秘字第157號
主旨:求償以前年度所支付費用之會計處理。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及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原則」
問題背景:
甲公司因經營層變動,經審查以往年度之費用認為有部分屬海外公司應負擔者,遂向其求償,並穫承諾支付。則甲公司可否依雙方簽訂之同意書,將此一金額作為年度收入抑或調整「累積盈餘」。
會計問題:
求償以前年度所支付之費用,已獲對方同意,其相關會計處理?
解釋函內容:
甲公司審查以前年度之費用認為有部分費用應歸屬他公司負擔者,遂於事後向他公司求償,並獲得承諾支付,若該事件屬會計處理錯誤,則應於他公司承諾支付時列為該年度之收入。至於本案係屬會計處理錯誤或會計估計變動,乃實質判斷問題,本會不便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20031008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股東以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公司之股東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依法以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抵充出資股款者,該無形資產所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超過其取得成本部分,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由該股東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課徵所得稅。本部六十九年七月三日台財稅第三五三三三號函中有關「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股票,僅為該項專門技術之形式代表,並無所得可言,應無所得稅問題」部分,以及七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稅第二三九七七號函、七十五年九月十二日台財稅第七五六四二三五號函,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財政部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稱財產交易所得及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因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是「財產」的一種,個人或營利事業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其他公司,是將其本身持有的無形資產轉讓被投資公司,換取被投資公司發行的股票,屬於不同種類資產的交換,自應於作價投資〈交換〉時,計算損益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說明,過去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投資,係於股票轉讓時課稅,但因這種作法與所得稅法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符,且在稽徵實務上,股票轉讓的時間距離作價投資時點,可能長達數年或數十年,稽徵機關建檔管制困難,而且相關股票與同一公司發行的其他股票無法區分,其轉讓與否稽徵機關無法知悉,稅源幾乎無法有效掌握,必須仰賴納稅義務人自動申報,很容易產生課稅漏洞,影響租稅公平。另外,公司股東以現金以外資產,作價投資其他公司,除無形資產外,還包括固定資產、其他公司股票等在內,而後兩者依照現行規定,都應該在作價投資時課稅,為了公平一致,有關公司股東以無形資產作價投資,也應該在作價投資時課稅。
財政部同時指出,為使投資人瞭解上述新規定,避免影響投資人既有的權益,該部乃規定公司股東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以專門技術等無形資產作價投資者,才適用上述新規定,俾適度給予投資人緩衝時間。 (資料來源:2003100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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