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押金設算利息之利率 以一年期郵局定存利息計算:固定利率為1.8%,機動利率為3.0%。 (資料來源:20030108 郵局) ◎輔導傳統工業開發新產品執行要點 「輔導傳統工業開發新產品執行要點」
經濟部八十九年 月 日經(八九)工字第 函訂定
一、為落實行政院院會通過之「提升傳統產業競爭力方案」,輔導民間傳統工業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開發新產品,以提升其產品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傳統工業係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所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以外之製造業。
二、廠商適用本要點之新產品開發計畫(以下簡稱開發計畫),由本部工業局聘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經審議通過並簽訂補助款契約後,核撥補助款,補助新產品之開發。
執行前項補助所需之經費,由本部工業局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三、本部工業局應先審查申請廠商之下列各項資格:
(一)財務健全。
(二)領有工廠登記證。
(三)所開發之新產品,應超越目前國內同業之技術水準。
四、適用本要點之開發計畫,其計畫執行方式及期程如下:
(一)計畫執行方式:由廠商自行研發為主,並得部分委託技術輔導機構(含技術服務業者)協助研發。
(二)計畫執行期程:期程以一年為原則,全程不超過二年。
五、審議委員會應就申請廠商所送申請書、開發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加以審查。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概況。
(二)開發新產品之說明。
(三)新產品之風險與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申請研究開發費用明細。
申請書及開發計畫書之格式與內容,由本部工業局另訂定之。
六、審議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開發計畫書內容:
1.計畫執行方式。
2.計畫可行性。
3.計畫經費。
4.計畫期程。
5.廠商參與計畫程度。
6.計畫之執行成果。
(二)審核開發計畫之重大變更案。
(三)研議開發計畫審查之細部規定。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經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七、政府補助款,以廠商為執行本要點開發計畫所支付研究發展總經費之二分之一以下,且其補助總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但因開發計畫之特殊需求,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補助總額不在此限。
前項研究發展費用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
(二)開發用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移轉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
八、本部工業局通過廠商申請案後,應與廠商簽約,契約中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接受補助款之廠商,應依約設立開發計畫經費專帳。
(二)本部工業局得視需要派員前往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工作進度,廠商有答覆問題之義務。
(三)廠商於計畫期中應向工業局提出工作報告,並於計畫期末提出結案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表,經本部工業局認可後,辦理結案手續。
九、補助款之使用與開發計畫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送請審議委員會審議確認屬實後,本部工業局得依補助款契約,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並終止契約。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開發工作。
(三)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十、直接由開發計畫執行所獲得之各項智慧財產權歸該廠商所有。 (資料來源:20030108 經濟部工業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