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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草案 為加強公開發行公司預測性資訊之允當公開,以保障投資大眾,促進證券市場之健全發展,爰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本準則計分六章共計二十二條,其重點臚列如下:
一、揭示本準則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所應依據之法令及相關規定。(第二條)
三、為使財務預測資訊允當評估編製,規定公司應本誠信原則,審慎合理規劃,並按月編製預算。(第三條)
四、明定財務預測編製完成應提報董事會通過或補提追認。(第四條)
五、基於實務需要及重要性考量,明定公開發行公司應編製公開財務預測之情況。(第五條)
六、明定公開發行公司編製財務預測之格式。(第六條)
七、訂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應表達之內容,暨編製更新(正)財務預測時,應增列之內容。
八、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財務預測所應揭露之重要基本假設彙總說明內容,俾利對預測資訊之分析評估。(第八條)
九、明定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得免編製合併財務預測。(第九條)
十、為使財務預測資訊能具備及時性,明定公開發行公司依規定應公開財務預測者,其應辦理公告申報之期限。(第十條)
十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公告申報財務預測之內容,以利投資人參考。(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已公開本年度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季、半年度及年度財務報告時,應一併公告原預測資訊,及截至該期止達成狀況俾利分析比較。(第十二條)
十三、規範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重編財務預測之情形;及基本假設如未發生重大變動之處理方式。(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更新財務預測之情形。(第十四條)
十五、訂定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更正財務預測之情形。(第十五條)
十六、明定公開發行公司重編或更新(正)財務預測之相關公告申報程序。(第十六條)
十七、規範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應按季比較稅前損益之實際數與預測數,以持續評估財務預測達成情況。(第十七條)
十八、為督促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審慎評估其達成狀況,並及時公開相關資訊,爰規定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損益表之達成情形。(第十八條)
十九、明定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表時,應再比較損益表實際數之達成情形;並明定稅前損益實際數與預測數,或依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公告申報之達成情形產生重大差異時,應說明差異金額及原因並洽會計師表示意見後辦理公告申報。(第十九條)
二十、訂定財務預測應經會計師核閱,且該核閱會計師應與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相同。(第二十條)
二十一、明定財務預測相關資訊之公告申報暨抄送之規定。(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明定本準則之施行日。(第二十二條) (資料來源:20020808 證期會) ◎基本稅務小常識 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合法的避稅是節稅,非法的避稅是逃稅,如何讓您的納稅權益在合法的情況下受到保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提供幾個小秘方,供您作節稅之參考。
該處表示,九十一年地價稅即將於本(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開徵,您所有的房地如供自用住宅使用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於本年九月二十二日最後期限前申請者,本年起即適用較低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逾期申請者,從下年度(九十二年)才可適用,將造成多繳稅,請儘速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以保障權益。另該處指出,民眾於購買土地、房屋時,可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或契稅申報書上事先提出申請,並於同年九月二十二日前辦妥戶籍登記,事後補送上開資料給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經查核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等相關規定者,得追溯自當年度開始適用。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該處所屬各分處目前正積極辦理適用特別稅率用地清查,常發現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一處房屋,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惟於購買另一處房屋後,旋將戶籍遷入新址,造成原有房屋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遭稅捐處補徵一般用地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差額地價稅;而新購買的房屋,雖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卻沒有提出申請,以致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造成雙重損失。該處提醒納稅人,如果您同時擁有二處以上的自住房屋時,可選擇土地地價總額較高的房屋作為自用住宅用地,或者另一處房屋供直系尊親屬或成年子女設籍,亦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非法定空地之土地如無償供公共通行,不論地目為建或道,及土地使用分區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均可申請減免地價稅,稅捐處特別呼籲納稅人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您如果尚有其他稅捐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八00二三六九六九,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資料來源:20020808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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