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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7/08

內  容  索  引:

◎預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

◎死亡前二年內將出售財產之價款無償給予,除課徵贈與稅外,並依法視為遺產,惟已繳贈與稅可扣抵遺產稅。

◎因特殊事件死亡,所獲之損害賠償金,免課徵遺產稅

◎公司出售土地增益,藉資本公積轉增資又減資,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股份,其所配發之現金應視為股東之所得

精  采  內  容:

◎預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

為促進證券市場國際化、並增加投資人多樣化之投資工具與避險管道,依「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八十六年初次引進時,為「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要點」)規定,經營證券承銷、自營及經紀業務之綜合證券商得以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人身分發行認購(售)權證,惟其發行認售權證所需採取之避險方式為放空標的證券,受限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不得申報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造成證券商因不得放空股票避險而無法發行認售權證。鑑於我國認購權證市場歷經多年之發展,已漸趨於成熟,為促進認購(售)權證市場之衡平發展,排除證券商發行認售證權之障礙,爰於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後段增訂但書規定,並於第三十二條之一增訂證券商得因發行認售權證避險之需要,從事借券或融券賣出標的證券暨相關規範。
(資料來源:20020708 證期會)

◎死亡前二年內將出售財產之價款無償給予,除課徵贈與稅外,並依法視為遺產,惟已繳贈與稅可扣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如有出售財產,並將出售價款無償給予二親等以內親屬,除了會被視為生前贈與,課徵贈與稅外,依法還要視為遺產課稅,惟已繳贈與稅可扣抵遺產稅。


該局最近查核一件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王君在死亡前一年出售股票三千餘萬元,並將出售價款分別存入其子女帳戶內,乃要求繼承人說明該存入價金的原委及用途,但是繼承人無法提出說明。因此,該局認定前開轉入款項屬被繼承人王君生前對子女之贈與,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核課贈與稅一千六百多萬元外,因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依法視為遺產,遺產稅申報書內漏報二年內贈與,同時還被裁處罰鍰。


北區國稅局再度呼籲納稅義務人,絕不可心存僥倖。該局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一定期間內之財產驟減,一定會多方面深入查核,納稅人任何不法逃稅技倆都將無所遁形。
(資料來源:20020708 賦稅署)

◎因特殊事件死亡,所獲之損害賠償金,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因特殊事件死亡,由歸責單位給付之損害賠償金,係繼承人之免稅所得,且非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毋須列入遺產稅申報。此外,被繼承人生前如投保有指定受益人之保險,因死亡獲得保險公司理賠之保險金,亦可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者,其金額非被保險人之遺產;另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依財政部號函釋規定,所稱「指定受益人」,不論為姓名或身分的指定,均屬已指定受益人。
  該局指出,最近常接獲繼承人詢問有關因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保險公司理賠之保險金應如何申報遺產稅問題,該局為讓納稅人充分瞭解,特作以上說明。
(資料來源:20020708 賦稅署)

◎公司出售土地增益,藉資本公積轉增資又減資,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股份,其所配發之現金應視為股東之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出售土地增益,藉由資本公積轉增資又減資之過程,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股份,其所配發之現金既非股東出資額,須視為股東之所得,應全數作為股東減資年度之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獲○○公司於八十六年出售土地資產,出售土地之增益達十六億餘元轉列資本公積,該公司於八十七年辦理資本公積轉增資十五億,復於八十八年度辦理減資,以現金十四億收回資本公積轉增資之股本,將公司出售土地的鉅額利得分派予股東,協助股東規避稅負。

國稅局指出,依公司法第二三九條及第二四一條,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撥充資本外,不得作為他用。另查公司將出售土地增益,藉由資本公積轉增資再減資期間,其財務、營建各方面有不合「繼續經營之假設」情事,將出售土地增益分配予股東應屬盈餘分配。該局查獲之前述公司,出售資產後,已無營業行為,卻將出售土地增益轉列之鉅額資本公積撥充股本,再以減資方式以現金退還股東,相當於以現金收回資本公積增資配股之股份,此部分所分派的現金,並不屬於股東出資額,應全數作為股東的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

北區國稅局為避免企業將出售土地的利得,藉由前述方式協助股東規避稅負,對此類案件將加強查核;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情形,應儘速辦理補報,以免被查獲後,除補徵應納稅額外,尚要受到罰鍰之處分。
(資料來源:20020708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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