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資本公積等相關疑義 有關庫藏股票註銷時,如無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資本公積可供沖銷時,可否借記「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部分,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三段規定,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應先按股權比例借記股本及股票發行溢價資本公積,如庫藏股票帳面價值超過面額及股票發行溢價資本公積時,差額先沖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再沖保留盈餘,故依其資本維持規範意旨,庫藏股票交易註銷時,如無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資本公積可供沖銷時,仍不宜沖銷「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另折價發行股票所借記之資本公積仍宜參酌上開規定,以經濟部廣義列示之「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中「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溢價」之資本公積為限。 (資料來源:20020508 證期會) ◎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得因避險需求從事期貨交易之相關規範 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所稱避險之期貨交易,以在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之期貨交易契約為限,且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一委任人從事期貨交易每營業日持有之未沖銷多空頭部位期貨契約總市值不得超過每一受託投資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二)多頭期貨契約總市值不得大於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可運用資產扣除未沖銷期貨契約依規定需繳存之保證金;空頭期貨契約總市值不得大於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持有有價證券總市值。
(三)受任人應秉持誠信原則,並依全權委託投資相關契約內容之規範,為委任人進行相關操作。
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顧投信業),以全權委託投資資金從事期貨交易避險,應先以書面向委任人明確告知從事期貨交易之各種可能風險,並取得委任人同意後訂定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始得為之,且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經理人及相關交易執行人員應具備期貨交易知識或經驗。
四、投顧投信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資金從事期貨交易,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期貨交易,應分交易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等四步驟;各步驟之內容由各投顧投信業自行依本函令及相關法令規定制定,並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
(二)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期貨避險交易之交易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各步驟應具備之資料及投顧投信業相關人員應負擔之責任如下:
1.交易分析: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交易期貨避險報告書,須載明避險理由、預計多(空)避險價格、契約月份、口數與時間,並詳述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
2.交易決定:投資經理人依據交易期貨避險報告書作成交易決定書,並交付執行;交易決定書須載明多(空)避險價格、契約月份、口數與時間等內容。
3.交易執行: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基金交易期貨,作成交易執行紀錄;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多(空)避險價格、契約月份、口數與時間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
4.交易檢討:期貨避險檢討報告應依據該帳戶實際交易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並提建議事項。
5.有關前開各步驟之負責人員、其分層負責內容及代理制度等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五、受任人為每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編製月報及年度報告書時,應揭露該帳戶所持有之未沖銷多空頭部位口數、契約月份、保證金金額、契約價值、未實現損益及未沖銷多空頭期貨契約總市值佔該帳戶淨資產價值之比例。
六、投顧投信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如擬從事期貨交易避險,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全權委託投資資金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處理事宜,經董事會通過後,函報本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七、投顧投信業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期貨交易避險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全權委託專責部門對全權委託資金從事上述交易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
八、投顧投信業應按月依其同業公會所訂業務報表申報全權委託投資資金從事期貨避險交易之重要內容。
九、投顧投信業應每日定期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其所運用個別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當日從事避險交易之投資組合比例。
十、本會九十年七月七月九日(九○)台財證(四)第○○二五四九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20020508 證期會) ◎周齊平、鄭戊水、李嘉惠、周志賢會計師等受託查核大穎集團相關企業 周齊平、鄭戊水、李嘉惠、周志賢會計師等受託查核大穎集團相關企業(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延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度及八十八年上半年度,兆輝通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度)財務報表,發生錯誤或疏漏,經本會第九五三次委員會議決議,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按其情節輕重處分如下:
一、周志賢會計師予以警告處分。
二、鄭戊水、周齊平與李嘉惠會計師分別處停止其二個月、十個月與一年辦理證券交易法所定之簽證業務,處分期間自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開始。 (資料來源:20020508 證期會) ◎二房東如何列報房屋租金支出?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自八十九年度起,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申報列舉扣除,租屋者常因承租空間過大,並為節省租金支出,而將部分空間分租給其他人居住,即當起所謂「二房東」,其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應如何申報?該局告訴您!
舉例來說,向大房東(即第一手出租人)承租支付租金為每年新台幣(以下同)二十四萬元,分租他人收取租金每年為十六萬元,則二房東實際負擔之租金支出八萬元(即支付租金二十四萬元減除收取之租金十六萬元之餘額),應以此八萬元申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其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影本:與原房東及分租其他房客所簽訂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 支付及收取租金之證明影本:例如滙款證明、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出租人簽收之收據(或分租之承租人證明已付租金之證明書)影本。
三、 租屋供自住之證明文件:於課稅年度在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國稅局籲請二房東應注意以上規定,以確保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508 賦稅署) ◎經營藥局如何課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藥局因醫藥分業,已不再是單純銷售藥品的地方,更可由藥師或藥劑生經營藥品調劑業務,國稅局提醒經營藥局之藥師或藥劑生,有關銷售藥品之收入屬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課徵範圍,而調劑藥品之收入則應歸屬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藥局如經營銷售藥品及藥品調劑兩種業務,除應依法向衛生所申請藥商許可執照外,尚需:
一、 銷售藥品部分:應再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藥品調劑部分:應以藥師或藥劑生個人名義,向戶籍地國稅局之稽徵所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應檢附藥商許可執照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私章,到稽徵所服務櫃檯填一份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以利向健保局申領調劑費及藥品費,此類收入屬執行業務所得,應併入藥師或藥劑生之各類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20508 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