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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1/08

內  容  索  引:

◎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相關規定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暨「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乙案

◎經濟不景氣,執行業務者想要少繳稅,國稅局提供節稅撇步

◎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於代扣取稅款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報繳手續:

◎非營利事業單位辦理變更時,應申辦統一編號之編配及異動

◎納稅義務人以財產贈與子女,在一年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一百萬元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如有不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房屋使用變更應即申報,以維護權益

精  采  內  容:

◎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之相關規定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從辦理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列舉扣除額就多了一項房屋租金支出可以扣除,每一申報戶最多可扣除十二萬元。不過,該項扣除額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僅能選擇一項申報,也就是說當年度若已申報了購屋借款利息,就不能再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相反情形也一樣。
國稅局指出,依稅法規定,只要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即可列報。所須檢附的證明文件如下:
一、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付給出租人的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等。
三、實際居住於承租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的證明,或切結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確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如果當年度有在遠地租屋工作、家有學子在外租屋念書或其他租屋情況,只要蒐集符合前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就可與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兩項擇一,選擇較有利的方式申報。國稅局提醒大家,儘早蒐集並保存相關資料,合法節稅。
(資料來源:20020108 賦稅署)

◎台灣證交所函報修正「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二條暨「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條文乙案

台灣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暨上市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每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應申報事項貳案,除依修正下列事項外(「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五日內申報相關事項乙節,考量實務於每年度終了後五日內執行上確有困難,請修正為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餘本會四日准予備查,另請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五日內申報相關事項乙案,考量實務上於每年度終了後五日內申報確有執行之困難,修正為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並請訂明應申報事項。
(資料來源:20020108 證期會)

◎經濟不景氣,執行業務者想要少繳稅,國稅局提供節稅撇步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經濟不景氣,執行業務者想要少繳稅,國稅局提供節稅撇步,建議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應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俾供國稅局調查核定執行業務所得,如果未設置帳簿,國稅局就依財政部頒訂所得標準逕行核定執行業務所得,繳稅可能會較多。
該局進一步說明,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所得,如果選設帳查核,迄今尚未驗印者,請儘速於使用前持帳簿到執行業務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辦理驗印手續,若繼續沿用上年度帳簿者,仍應在使用年度開始前送稽徵機關登記驗印。
(資料來源:20020108 賦稅署)

◎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於代扣取稅款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報繳手續: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於代扣取稅款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報繳手續:
一、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者,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應課稅所得時,自給付總額中扣取應納稅款,並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填寫「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或「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二、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應課稅之所得時,自給付總額中扣取應納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填寫繳款書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三、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之扣繳稅款如有逾上述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因此,該局籲請扣繳義務人於辦理報繳手續時注意扣繳稅額之繳納期限,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
(資料來源:20020108 賦稅署)

◎非營利事業單位辦理變更時,應申辦統一編號之編配及異動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非營利事業之機關、團體等法人組織,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以及所在地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填具「扣繳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申請書」並加蓋該事業單位印章及負責人印章,向該局總局或各稽徵所辦理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編配,以供作為開立銀行帳戶或辦理所得稅扣繳申報之需。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申請編配統一編號後,如因地址、負責人、扣繳義務人等變更,或該單位撤銷登記時,均應重新檢附上開資料及申請變更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並填具申請書洽該局辦理變更登記,以確保稅籍資料之完整,避免無法及時聯絡或資料文件無法送達而致權益受損。
  該局同時說明,該局編配統一編號及辦理變更登記之服務對象限定為非營利事業單位,營利事業之變更則需洽所轄稅捐稽徵處辦理。另外該局亦提醒申請人注意,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時,除應檢附上述各項文件外,尚需加附委任書或授權書、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請於申辦前留意前述規定檢齊證件,以避免徒勞往返。
(資料來源:20020108 賦稅署)

◎納稅義務人以財產贈與子女,在一年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一百萬元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財產贈與子女,在一年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一百萬元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某甲剛成年(六十九年次),八十八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鉅額利息一百萬餘元,經查調銀行存款資料發現,其銀行存款金額高達二千餘萬元,依其年齡及經歷研判,該筆鉅額資金來源非常值得進一步探究,經該局追查後發現,上述資金係甲父於八十七年底將本人名下之銀行定期存款解約後,轉入該甲之銀行帳戶內,未依規定辦理申報,遭該局查獲,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補徵贈與稅四百餘萬元外,並依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一倍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財產所有權人在一年內以自己之動產、不動產或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無償給予他人,而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一百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切勿心存僥倖,否則一經查獲,不僅需補稅,還要處罰,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20020108 賦稅署)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如有不服,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期間將屆,該局即將寄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通知納稅人繳納,納稅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如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復查。
  該局舉例說明,如某君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補徵稅額一百萬元,繳納期間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至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李君如有不服,原應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前向核發稅單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惟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適逢星期假日,可順延至二十五日。某君如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才提出,將因程序不合被駁回,且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因此,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稅單後,如有不服,請確實把握依上述規定之三十天期限內,提出復查申請,以維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108 賦稅署)

◎房屋使用變更應即申報,以維護權益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所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者,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應於房屋實際變更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改課房屋稅。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變更月份十五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稅率。
該處表示,大多數納稅義務人於房屋稅開徵收到繳款書後,始發現其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而房屋稅仍按變更前使用情形所適用稅率課徵,經向稅捐處查詢才瞭解,原來是自己未依規定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申請改課。類此案件,往年於房屋稅開徵時經常發生,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
該處提醒您,購置房屋申報契稅時,請於契稅申報書副聯填寫移轉後房屋使用情形,如作自用住宅並於該屋基地坐落欄項勾選﹁購供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稅捐處將據此視同您已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可確保您的權益。
如您尚有其他稅捐疑義,可撥免費電話0八00二三六九六九或二三九三九三八六,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資料來源:20020108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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